为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6月14日上午,省高院在洛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害未成年人案件,河南省人大代表沈钊昌、商洪铨、洛阳市第十四高级中学的一百余名师生参与旁听。

当日下午,省高院以“安全成长,苦练成才”为主题,在洛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该校三十余名师生进行了座谈交流。河南省人大代表沈钊昌、商洪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云龙、二级高级法官张云周、少审庭副庭长薄金栋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庭长左鹏等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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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上午十时,在省高院和洛阳中院的组织下,省高院在洛阳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1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二审一案,该案由省高院张云龙专委担任审判长。开庭前,张云龙专委向洛阳市第十四高级中学的师生介绍了法庭设置、诉讼功能和基本案情,指导在校师生理解法庭构造和开庭审判的案件,为法治教育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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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查明,张某1一家曾租住在李某民家,后因租房问题两家发生纠纷,张某1为报复李某民,与三弟张某2商议教训李某民12岁的儿子李某某,其本人也想借机勒取财物。1993年8月19日15时许,张某1、张某2合谋以钓鱼为名将李某某骗至洛阳市涧西区白湾涧河附近,假意与李某某在河边玩耍,两三小时后张某1趁李某某到河边玉米地小便之际,用双腿将李某某跪压在地,因李某某反抗,张某1又釆取掐喉咙、捂口鼻等手段将其杀死,后张某1同张某2商量不能将此事告诉外人。当天夜里张某1私下书写勒索信通过门缝投进被害人李某某家,向其家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次日早上,张某1潜逃。张某2到案后故意向警方隐瞒案发经过,后亦外逃他乡。2023年4月3日,张某1、张某2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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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检察员对张某1和张某2进行法庭教育指出,日常工作生活中难免与人发生矛盾纠纷,而解决矛盾纠纷应当选择合法方式,不能采取杀人、伤害等极端非法手段。本案双方并无深仇大恨,系典型的民间纠纷。张某1、张某2本可以通过调解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却选择无辜少年进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无法抹去的痛苦。其次,违法犯罪,必受惩罚。张某1、张某2因犯罪外逃三十一年,期间更改名字,隐藏真实身份,过着贼一般的生活。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人最终仍受到法律制裁。庭审中,二人均后悔莫及,对被害人亲属多次表达歉意。张某1犯罪时21周岁,张某2犯罪14周岁。此案警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违反法律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薄金栋结合庭审案例,向旁听学生介绍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和庭审参加人员的角色、职能、作用;解释了犯罪行为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告知同学们作为未成年人,既要遵纪守法,不行违法犯罪之举,也要小心谨慎,时刻守卫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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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在专题交流座谈会上,同学和老师围绕“安全成长,苦练成才”主题,先后提出一些问题。如,学生们提出,不知道如何应对电信诈骗,如何把握校园霸凌,如何预防用工纠纷等,觉得法律与他们的日常生活学习有一定距离,对未来人生缺乏准确认知,感到迷茫焦虑,不知道路在何方,前途在哪里;老师们认为,时代在变化,学生也在变,老师的教书育人工作在与家长的沟通交流、对学生的管理尺度等方面出现了不适应、跟不上的问题,应当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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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钊昌代表结合自身读书和工作经历,向老师和学生提出建议。一是学校在管理方面不能因为怕担责就因噎废食,要把握好分寸和尺度,可以根据个人爱好和能力因材施教,做好教育培养工作。二是青少年时期的茫然无措是人生的正常经历,多数人在青少年阶段也有同样的感受,对于将来要做什么一无所知,忐忑不安。这种心态是成长所经历的一个必然过程。三是搞技术的人一定要自信、坚持、求精,其本人就是沿着勤奋钻研、精益求精的道路,不断锤炼专业技能,逐渐走上了专业书画道路,取得了一定成绩。四是要树牢安全意识,不要违法犯罪,人生道路上要自律自制,增强自控能力,常怀家国情怀和感恩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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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座谈会主题和师生们的疑问,商洪铨代表指出,结合上午的旁听审判和社会上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同学们的自我保护至关重要。社会迅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保护好信息安全是同学们自我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为我们提供了多姿多彩的娱乐方式,也成为学习工作不可缺少的便捷工具,利用网络软件咨询法律知识是提升法律素养、进行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当今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仍需要同学们具备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同学们在学校要立志苦练苦读,深耕专业技能,争取成为高精尖的技术性人才;依法治国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只有未成年人安全成长,才能推动国家法治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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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审庭二级高级法官张云周则向学生们普及了校园霸凌的法律知识。提醒同学们遇到校园霸凌要及时向老师学校汇报或者拨打报警电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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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副庭长薄金栋针对中专学生暑期打工实践中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提出了个人意见和建议,祝愿同学们在校学习、暑期实践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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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云龙指出,学校师生真诚积极地参加座谈,全程认真投入,对一些社会现象和校园敏感问题认真思考,深入交流,非常感谢,也十分难得。希望学校与法院保持紧密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让送法进学校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结合本次座谈主题,张专委告诉同学们:第一,每个人都处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之中。只要有人侵害你的合法利益,并达到一定程度,政法机关就会启动程序,为你提供法律保护。第二,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日常工作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多种多样,有些行为靠法律规制,有些行为由道德和纪律约束,要遵守法律,更要遵守道德和纪律。第三,伤害别人必将殃及自身。与授人玫瑰手留余香相同,实施犯罪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要受到他人批评、舆论指责和良心谴责。第四,要做一名道德标准正常的人。道德是做人的基础,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美丑观,没有同情心、怜悯心、敬畏心,做事就容易出格出圈。第五,任何事情都可以做到极致。技校教给同学们的是基本技能,不论什么技能,只要肯学苦练,熟能生巧,都可以做到最好。第六,拉长人生一切皆有可能。一次高考失败不代表一生的失败,放眼三十年四十年,你们的机会还有很多,发展空间还很大,勤学苦练,一定能够取得成功。第七,有想法更要有行动。做成一件事既要有想法,又要知行合一,迅速行动,不能只想不做,只说不练。第八,要与时俱进解决问题。时代在变,世界在变,改造世界的方式方法也要变,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解决问题,不能犯刻舟求剑的错误,只有与时俱进,迎难而上,才能干出新成绩,推动事业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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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省法院在洛阳通过旁听庭审和专题座谈会的形式向两所不同类型的学校举办的两场活动,使未成年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取得了有益进展。从中获取的信息也帮助法院准确把握目前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点和不足之处,让法院在今后开展的送法进校园活动中更能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供 稿:省法院少审庭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