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项目没有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去征地是违法的,在现实中,往往很多征地项目政府都没有发布过征地公告,村民的土地就直接被强行占用,大家在遇到拆迁征地项目时一定要先向政府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征收公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例故事

李先生和其他村民是山东省某市某某村的村民,他们承包了某村的土地。2013年4月,李先生的土地被某物流交易中心项目强行占用,但他对此项目及征收情况并不知情。同年5月,李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此项目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立项文件、征收公告等五项信息。但两个月过后,该市开发区仍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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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李先生将该市开发区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庭审中,该市开发区管委会认为:1、其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2、李先生没有向他们提出信息公开。3、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授权,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于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有独立预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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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邮递单和邮递网的证据显示,收件人单位已经加盖单位收发章。且依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本案被告不能提供完备收件登记册,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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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该市开发区管委会不论是否是原告申请公开主体,原告申请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其在接到申请后,均应答复。因此该市开发区管委会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