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现将能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于2024年6月17日前已通过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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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标*为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标**为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同时为广东省第一批示范性托育机构。

2.2023年8月16日零时,停止使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正式启用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托育服务机构用户通过互联网登录地址(https://syfw.gdhealth.net.cn/childcare-admin)访问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

来源: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