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身亡,肇事车辆也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肇事车辆所载乘客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案情

  车辆肇事 驾驶人身亡

日前,杨某驾驶车辆搭载王某及其他4人出行。在路上行驶时,杨某驾驶的车辆不慎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驾驶人杨某及3名乘车人死亡、王某及另外1名乘车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了数万元。经鉴定,王某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还需后期治疗费1.8万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杨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赵某为某公交公司员工,其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期内。

判决

  肇事者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保险理赔未及部分

法院查明,此次事故中,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其所驾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王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剩余损失由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在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损失的30%。

对于不足部分,因肇事驾驶人杨某所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王某系杨某所驾驶车辆的乘车人,车内人员不属于该车交强险赔付范围,故王某不属于杨某驾驶车辆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杨某现已去世,杨某的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由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王某损失,剩余损失的70%由杨某继承人承担。

对于鉴定费,因赵某为某公交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此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损失共计70268.2元。法院判决,由赵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50099元,由赵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赔偿王某5510.76元;剩余部分由杨某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王某12858.44元;鉴定费1800元由公交公司承担。

释法

  肇事者家属放弃继承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死亡,其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无法兑现,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法律规定由其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赔偿范围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为限。对于超过继承遗产价值的部分,家属可以不赔偿。

如果肇事者家属都放弃继承,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肇事者留下的遗产将会用来承担赔偿。这样不仅保障被害人权益,家属也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本报记者 查小高 朱鹏 通讯员 张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