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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

为逃避法律责任

听信同行骑友的一番言论

报警后,仍抱着侥幸心理逃逸

殊不知

肇事逃逸 难逃法网

2024年5月2日,严某某驾驶川AH***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峨眉山市桂花桥往九里方向行驶。10时2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车箭路六七厂路段时,与行驶在前由张某某驾驶的川L2***4号标准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严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川AH***Z普通二轮摩托车驶离现场。

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派遣民警赶赴现场,并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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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缜密开展现场勘查、走访群众等相关调查工作。因该路段无监控视频,为尽快找到肇事车辆,民警对过往车辆逐一进行排查。同时,组织警力分别赴沙湾、九里、乐都、峨眉城区及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深入开展走访查,成功在一辆公交车上调取到案发时间点的行车记录仪,经反复查看行车记录仪,发现川AH***Z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嫌疑最大。

民警随即联系到车主严某某,但严某某拒不承认自己交通肇事并逃逸。

通过询问得知,事故报警人正是严某某,严某某有驾驶证、行驶证,且购买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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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发生事故后

严某某既然报了警

为何又逃逸呢?

结合警方调查到的证据,经进一步询问,严某某交代,其同行的骑友向他称,事故地点没有监控,若严某某报警,但不要向警方交代是自己肇事,也不要向警方透露事故细节,警方一定查不到肇事者,严某某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证事实,公安交警部门对双方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两车有接触。

至此

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连续奋战下

该起事故真相大白

经核查,当事人严某某在雨天气象条件不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对严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并承担当事人张某某的所有医疗费用。

事后,当事人张某某的家属

送来一封真挚感人的感谢信

对公安交警秉公执法、迅速破案

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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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非小事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肇事逃逸者

终归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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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刘 冉、胡 荀、徐鼎镇

审 核 | 苟宣平

签 发 | 王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