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抱养孩子后,由于感情逐渐不和而走向离婚之路,这时抱养的孩子怎么办?

案情回顾

常某(女)与周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初两人关系尚可。婚后二人一直无法生育,2012年,二人共同决定抱养一女孩,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由于周某常年在外务工,故抱养女儿一直随常某共同生活。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变淡。

常某于2023年3月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4年5月,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灵宝法院要求离婚,并争取抱养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发现本案最大的问题是未成年子女系夫妻二人抱养,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该如何处理?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希望双方能够为子女考虑,慎重离婚,但两人已是二次起诉离婚,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双方在抱养孩子时并没有及时办理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未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庭单纯将抱养女儿判决给任何一方都欠缺基础的法律依据。但如果把子女的问题搁置,双方在离婚后,无论是互相争夺要求抚养孩子还是互相推诿拒绝抚养孩子,都会对孩子带来伤害,无辜的孩子可能会无人照管,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与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承办法官多次找原被告及其亲属、村委会分别做调解工作。经过多方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抱养的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视权,原被告双方要共同关心女孩成长过程中的生活、学习、心理等状态,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并建议原告及时办理相关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关系依法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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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广大农村,抱养子女后未办理登记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养子女不属合法抱养的,在法律上就得不到合法保护。但是,被抱养的幼儿本身不存在过错,如果不得到及时依法保护,生命就得不到有效保护,故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抱养人在抱养时尽早依法办理合法的手续,为子女“正名”,正所谓“名正则言顺”,为此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家事矛盾和纠纷。(何肖飞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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