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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司法拘留公告

为保障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等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同时,正告其他以各种方式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而是要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否则,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现公布一批已被司法拘留的人员。

具体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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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拘留人:刘有红

吉县中垛乡人

拘留时间:2024年6月13日

2、案由:离婚纠纷

拘留人:袁香

吉县中垛乡人

拘留时间:2024年6月13日

特此公布

2024年6月18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稿件来源: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