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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0日,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在对濮阳县某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监测设备烟气分析仪不显示SO2、NO监测数值,但工控机软件上显示,即在排放烟气未经检测分析的前提下,却上传排放数值。经对烟气分析仪进行断电等检测后,认定濮阳县某建材厂上传的监测数值为虚拟数据,即虚假上传数据。经立案、调查等相关程序后,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作出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四十万元;

3.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建材厂不服,认为系设备故障,非其故意为之,且目前该厂已被李某某承包经营,处罚决定不应对其产生效力,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濮阳县某建材厂设置的监测设备中,在烟气分析仪未工作不显示SO2、NO监测数值的情况下,在工控机上仍显示数值并进行数值传输,该行为显然属于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李某某虽为濮阳县某建材厂的承包人和实际负责人,但该承包经营系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免除企业自身接受外部行政监管的行政法义务,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以濮阳县某建材厂作为违法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濮阳县环境保护局所作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濮阳县某建材厂诉讼请求。

濮阳县某建材厂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的环境行政案件。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环保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实时监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数值是其中一项重要方式。

作为被监督对象的企业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正确使用和保护好监测设备,以使其排放的污染物数值能够准确、客观地上传至监控部门。在监控设备上作手脚,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承包经营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系内部民事法律关系,发包企业仍负有接受行政监管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的违法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发包企业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应处罚。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濮阳县某建材厂的诉讼请求,对环保行政部门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予以司法支持,对环保检测责任主体予以明确,保障了环境污染数据监测制度的严格落实,体现了人民法院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助力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定决心。

微信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微博|@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闫玮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