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申请的基础,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如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如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既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对效力作出裁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效力的异议应符合期限条件,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庭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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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争议,均提出确认请求,但请求确认的机构不同,一方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仲裁机构先予受理并已经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虽然受理但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只要仲裁机构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享有优先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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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就相同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后,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恢复仲裁或撤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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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