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金校尉”不务正业

专挑工地来“摸金”

还敢冒充工地老板委托方

“光明正大”的盗运钢材

被工地保安识破后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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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因经济拮据,在崇义县横水镇左溪村左溪坳建设工地盗窃钢槽、抹光机、地磅等物品,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9381元。

9月8日胡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崇义县横水镇上营村振兴隧道高速工地,将工地的一袋螺丝杆(564个)搬上摩托车踏板欲偷走,因被工地值守人员发现弃车逃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被崇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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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版面编辑:张自波

责任编辑:杨晓斌

值班主任:张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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