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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两卡”指的是手机卡和银行卡。近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顺藤摸瓜,打掉一个“两卡”犯罪团伙,抓获5名嫌疑人。大家都知道买卖、租借“两卡”后果严重,但究竟将面临哪些方面的法律制裁呢?

  案情 出借银行卡刷流水 外卖小哥被抓获

5月16日21时许,一辆红色越野车出现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附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虹山派出所几名便衣民警驾车紧随其后,在一个路口等红绿灯时,便衣民警瞅准时机下车,将越野车上的3名男子分别控制。

加上此前在五华区小康大道抓获的两名嫌疑人,这个“两卡”犯罪团伙被五华警方一锅端。而此案的线索来源,还得从一名外卖小哥说起。

“案涉卡主告诉我们,他送外卖间隙在路边休息时,有一名男子主动找他聊天,自称是办理银行贷款的,近期需要过一批账,是给网络主播刷流水用的。”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虹山派出所民警马志华介绍,这名男子承诺,只需外卖小哥协助操作转账,就可给他4%的好处费。

因报酬给得够高,外卖小哥答应了这名男子。此后几天,外卖小哥帮助4名男子从自己的银行卡多次接收转账再转出。5月16日晚上,外卖小哥再次接到4人电话,还需要再转一笔账,就在其中两人开车接他转账途中,几人被民警抓了个正着。

原来,早在几天前,警方就接到线索,这名外卖小哥名下的银行卡流水异常,疑似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跑分”。接到线索后,民警第一时间展开研判工作,4名嫌疑人进入民警视线。当日,这几人的行动一直都在民警的掌握中。

马志华说,这4人是5月11日驾驶2辆外省号牌车辆来昆明的,租住在五华区国福现代城附近的一家民宿里,偶尔外出。掌握几人的活动轨迹后,民警就在4人租住的小区外蹲守。

5月16日,得知几人要再次行动,民警先行抓获其中两人。了解到另外两人正在去接外卖小哥的路上后,民警迅速驾车赶往小板桥,顺利抓获另外两人及出借银行卡的外卖小哥。

经查,外卖小哥的银行卡总共走了20万元流水,几人给了他8000元好处费。目前,4名涉嫌“跑分”的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出借银行卡的外卖小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将受信用惩戒

民警介绍,“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3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日常大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非法买卖、租借“两卡”的后果,首先是信用惩戒。人民银行会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中,在一定时间内将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其次是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及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除受到上述惩戒外,买卖、租借“两卡”的人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此外,曾参与买卖、租借“两卡”的户主,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民警提醒大家,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应提高防范意识,严守法律规定,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释法 行为人存在7种情形即可认定主观明知

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彬指出,案例中的4名男子或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而外卖小哥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该法条第一款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涉嫌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我国刑法运用的是刑事推定技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7种情形,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行为人只要存在7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主观明知。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本案中,外卖小哥辩解其受到男子欺骗,误以为仅是在为某网络主播刷流水。但实际上,他已帮助该4名男子转账20万元,并获取好处费8000元。法院可能会以双方的交易价格及方式存在明显异常,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而认定外卖小哥具备构成帮信罪的主观要件。

值得一提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涉嫌帮信罪时,应重视对主观明知要件的证明,避免客观归罪;对司法解释列举推定明知的事实应辩证理解,不宜做扩大适用;在主观明知的证明效果上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务必把握好对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才有助于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本报记者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