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与冒领集体资金行为如果合并实施,情节严重的话,法律后果可是相当严重的。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这两个罪名分别是啥意思。
虚开发票罪,简单说就是以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方式开具发票,逃避税收、骗取税款的行为。根据虚开金额不同,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冒领集体资金罪,是指不法分子伪造单位印章、账簿等手段,编造虚假预算开支,侵吞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那么,如果有人利用虚开的发票来冒领单位的公款,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虚开发票和冒领资金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既要承担虚开发票罪的刑责,又要承担冒领资金罪的刑责。两罪数额加在一起,很可能就达到重罪的标准。
其次,从犯罪过程来看,虚开发票往往是实施冒领的手段。用虚假发票来骗取公款,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违法所得数额应该不小,危害后果也比较严重。法官在量刑时一般会从重考虑。
再者,在定罪时还要看冒领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资金。如果是党政机关、国企等非营利性单位,冒领数额不用很大就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比如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最高可能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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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案例。某国企会计伪造供应商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随后通过财务报销将公款据为己有。经查,其虚开发票骗税40余万,冒领国有资金160余万。法院最终以虚开发票罪和冒领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由此可见,虚开发票罪和冒领集体资金罪是两个非常严重的经济犯罪,如果合并实施,处罚力度只会雪上加霜。一旦查实,轻则长期蹲大牢,重则就地正法,代价实在太大了。
所以奉劝大家一定要耳聪目明,不贪不占,安分守己。单位的钱财那是万万不能动的,哪怕拿去周转一下也是违法的。虚开发票就更要不得,别以为有假发票就能大摇大摆,税务稽查可不是吃素的。千万别逞一时之快,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