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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路的一家烧烤店内,女老板杨女士意外地卷入了一场暴力风波。

杨女士回忆着那惊心动魄的一幕,至今仍心有余悸地。当时,店铺内食客们熙熙攘攘,正在享受着美食与欢聚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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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一群6名男子步入店内。他们喝了一阵子酒后,就开始癫狂。他们说话的声音越来越大,周围顾客不堪其扰,对其表示不满。

店主杨女士察觉到了这一情况,她本着和气生财的信条,轻声细语地劝说这几名男子。她希望他们能够稍微降低分贝,以维护店内的宁静与秩序。

然而,她的善意提醒却犹如一颗火星,瞬间点燃了原本就躁动不安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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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男子醉态尽显,突然立身而起。他的眼神闪烁着挑衅的火光,高举手中的啤酒瓶,口中大声叫嚣要狠狠收拾杨女士一顿。

他的话还没说完,一记响亮的耳光就重重地落在了杨女士脸上。杨女士顿时觉得火辣辣的,眼冒金花,疼痛与惊愕交织在一起。

随后,其他几名男子也被这股狂暴的气氛所感染,也起身开始殴打杨女士。

杨女士势单力薄,只能拼命抵抗。然而,被这几名男子围在中间,她的努力似乎更加激怒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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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撕扯她的头发,强行将其摁倒在地上。杨女士大声呼救,用力想挣脱,然而这一切都是徒劳无功的。

这几名男子凶神恶煞地实施着暴行,疯狂地拳打脚踢,不断扇耳光,完全就是一群暴徒的样子。

看着几名男子黑社会般的操作,周围食客们虽然不少,可是大家都被吓得怔住了。虽然没有人敢出手相助,还是有人偷偷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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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撕心裂肺的痛和被殴打的惊吓之后,警察闻讯赶到现场将几名打人男子控制。

至此,杨女士才摆脱了困境。

此时她身上也被打得出现多处淤青,精神状况糟糕透了。如果不是警察及时赶到,还不知道会不会像唐山烧烤店那样继续施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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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但凡有一个站出来也不至于,都是什么玩意,不如娘们。

有人认为,群众不能制止,制止就是互殴!还有烧烤店不是你开的,你为什么要冲上去制止?

还有人认为,吃个烧烤都搞出这么大动静来,对于这样的社会小混混必须严惩,否则民心不安。而围观群众确实应该挺身而出,否则以后自己遇到了也没人帮。

刚哥以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周围顾客当时是否要拔刀相助,也要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正如当年火车上有人行凶杀人一样,老胡批评周围男人没有挺身而出就遭到舆论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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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女老板伤情如果达到轻伤以上,则几名男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经过伤情鉴定,确定女老板的伤情为轻伤以上,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打人者的责任。

2、如果女老板伤情达不到轻伤,则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打人者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即使女老板伤情不重,也不排除打人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打人男子聚众闹事,在烧烤店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情节确实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适用拘留罚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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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围顾客挺身而出帮助女老板,是否会被认定互殴?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周围顾客勇于制止几名男子的暴力行为,即使是以暴制暴,原则上也不会被认定为互殴。除非是防卫不适时,或者说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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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作为烧烤店的经营者,有责任维持店内良好的就餐环境,并保障就餐食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对几名男子的聒噪行为,她有权进行劝阻。而几名男子仗着人多势众,对女老板进行殴打,必须依法严惩。

至于周围用餐的顾客,是应当现场制止暴力行为,还是说畏首畏尾不敢吱声,或者说偷偷打电话报警,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对这伙暴徒,该拘留罚款了事还是判刑呢?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