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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杏e生

在医疗领域,法律的边界如同生命线,既保护着患者的健康权益,也规范着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然而,当某些医疗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逾越这一边界时,不仅会损害患者的健康,更会破坏整个医疗行业的秩序。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诊所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某日,衢江区卫生监督所对位于衢州市衢江区的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疗范围为泄泻病(BNP110),该诊所内只有一名医师姜某,他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治疗病症范围也为泄泻病。

监督员在现场查及2021年9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开具的与泄泻病无关的患者处方36张。

同时,该诊所在2021年9月5日后就未再对就诊患者进行预检分诊登记。

衢江区卫生监督所以当事人涉嫌超出《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及未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对该中医诊所进行立案调查,查明该中医诊所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1、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共计24天),超出《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违法所得210元;2、当事人未规范开展预检分诊。

诊所被罚万元

该中医诊所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衢江区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开展中医诊疗活动须合法,违规开展受处罚。本案中涉及中医领域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属于特别法。

基于法律冲突首先适用上位法优先再适用新法优先和特别法优先的规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种类与幅度一致,因此本案未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暂行办法》,而单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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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维权意识要记牢,诊疗机构选择很重要。选择诊疗机构时:

一要看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备案凭证,并在诊疗场所予以公示。

二要看备案范围与开展的诊疗科目是否相符。

三要看实施诊疗活动的医师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一名合格的医师须具备2个证书。

即: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核准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消费者应正确鉴别正规与非法医疗机构,以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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