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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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经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得知使用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所得可以得到报酬后,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资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同年12月,杨某某以结工地工资及收取工地生活费为由向其老乡顾某某借得银行卡继续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违法所得资金共计141万余元,后非法获利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8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在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漏罪(本罪),故本院依法对本次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后,把前后两次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遂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的部分;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四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抱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会被揭露。另外缓刑≠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对法律心存敬畏,珍惜机会,悔罪改造。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