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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18时4分许,于某某驾驶车牌号辽C369**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在体育场北侧由北向南倒车时,因忽视行车安全,与停着的王某2驾驶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210381*********9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当事人于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2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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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56,984.31元(已扣除交强险垫付的18000元)? 其中,(1)医疗费73,152.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300元;(3)营养费4,500元;(4)护理费25,713.56元;(5)误工费43,383.60元;(6)伤残赔偿金96,806.60元;(7)精神抚慰金8,000元;(8)鉴定费1,770元;(9)复印件98元;(10)交通费3,260元;(11)财产损失2,000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原告申请鉴定一审委托,辽宁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法临鉴字第9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王某2左踝部评定为十级残疾,左足评定为十级残疾? 2.建议王某2营养期以伤后150日为宜? 原告支付鉴定费1,77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及财产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审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于某某驾驶车牌号辽C369**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在体育场北侧由北向南倒车时,因忽视行车安全,与停着的王某2驾驶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当事人于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2无责任? 被告中保保险公司系辽C369**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交强险的承保单位,被告于某某系实际侵权人,被告黄某某系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被告于某某和黄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一审依法判令原告王某2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于某某和黄某某进行赔偿?

关于医疗费,因原告的医疗费是住院治疗期间在门诊和住院期间治疗,以及因鉴定产生的检查费用,故能够确定的医疗费为73,152.55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100元/天标准计算,原告住院163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300元(100元/天 163天)?

关于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162天,应按照居民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计算,一级护理应为2人,二级护理为1人,原告主张护理费25,713.56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故护理费为25,713.56元?

关于交通费,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原告住院天数为163天,故交通费为3,260元(20元/天 163天)?

关于营养费,经原告申请鉴定一审委托,辽宁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法临鉴字第9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王某2左踝部评定为十级残疾,左足评定为十级残疾? 2.建议王某2营养期以伤后150日为宜? 结合原告的伤情,故原告主张营养费确定4,500元为宜?

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其原告受伤前系在城关镇某某服装加工厂从事走双针工作,工资为计件工资,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工资共计28,700元,共计129天,日工资为222.48元,并提供了城关镇某某服装加工厂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误工证明、村委会证明、微信转账凭证、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情况? 虽然原告系计件工资,但上述证据同时能够证明原告从事的系技术工种,工资的情况亦较为合理,故一审认为误工费按照原告主张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原告实际住院163天,经医院诊断休工1个月,故误工期限应按照195天计算,即误工费为43,383.60元一审予以确认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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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4,003元/年计算,因原告定残时未满60周岁,应按照20年计算,经鉴定认定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应按照11%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96,806.60元(44,003元/年 20年 11%)? 又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能够证明原告的父亲王训忠(1959年2月28日出生,64周岁)、母亲齐桂云(1960年8月9日出生,63周岁),其父母共有两名子女,均无社会保险,无经济来源,由子女供养的事实,故原告主张的其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确认并支持,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8,373.38元(23,453.76元+24,919.62元)即父亲王训忠的扶养费为23,453.76元(26,652元/年 16年 11% 2),母亲齐桂云的扶养费为24,919.62元(26,652元/年 16年 11% 2)? 又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中,故残疾赔偿金为145,179.98元(96,806.60元+48,373.38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即两处十级伤残,并结合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一审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7,000元为宜?

关于鉴定费,原告提供了鉴定费发票,能够证明鉴定的花费情况,故鉴定费为1,770元? 关于鉴定费用的50元复印件问题,因该费用系原告在鉴定时产生的,亦系由鉴定部门出具的发票,故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确认并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原告认可其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的维修费保险公司已直接给付维修单位的事实,故该项请求原告表示不再主张一审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价格无法确定,故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一审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复印费,因无法律依据,故一审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中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被告中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198,000元的经济损失(18,000元+18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付的18000元,还应给付原告180,000元? 原告剩余损失122,259.69元(320,259.69元-198,000元)由被告于某某和黄某某承担,扣除于某某已给付的20000元,还应给付102,259.69元?

一审判决:一、被告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2180,000元;二、被告于某某、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02,259.69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争为:1.被上诉人王某2关于要求赔偿被扶人生活费、复印费50元、住院期间的单间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被上诉人王某2的误工费数额是多少?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2的父母系城关镇梅花村的村民,均已超过退休年龄,被上诉人王某2对其父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王某2向法庭提交了户口簿、被上诉人王某2的父母身份证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证据形式合法,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王某2的父母无其他生活来源由子女扶养的事实,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的规定,并且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反驳证据,原审法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对案涉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予以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被上诉人王某2要求赔偿复印费50元、住院期间的单间费3,500元一节,该复印费50元被上诉人王某2为准备相关鉴定材料,向司法鉴定机构交纳的费用,且该鉴定机构出具了发票? 该单间费3,500元的损失,是因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新冠疫情影响,被上诉人王某2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住在单人间病房进行隔离所支出费用,该两项损失均属于因案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产生的合理的必要费用,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就该两项费用承担问题提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2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后实际住院163天(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5月17日),经医院诊断休工1个月(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即其误工期间为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6月18日,故原审判决关于其误工期为195天的事实认定正确?

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被上诉人王某2提供了城关镇某某服装加工厂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误工证明、村委会证明、微信转账凭证、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该服装加工厂尽管于2022年7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但根据该厂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证实,该厂已经营十多年,被上诉人王某2受伤前在城关镇某某服装加工厂从事走双针工作的时间长达六年多,系技术工种。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被上诉人王某2的工资共计28,700元,平均日工资为222.48元? 被上诉人王某2从事服装制造行业(职工的平均日工资为244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被上诉人王某2提出的按照日工资222.48元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并结合上述误工时间为195天的事实对案涉误工费数额予以认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的关于要求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的上诉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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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