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统的社会发展“ 五阶段论”,从秦到清的中国处于封建社会阶段 。

不过,学术界对 这一问题的观点并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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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钱穆在《国史大 纲》的引论中说:“ 以政制言,中国自秦以下, 即为中央统一之局,其下郡、县相递辖,更无世袭之封君,此不足以言‘ 封建 ’。

”曾任全国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周谷城教授也提出, 从周武王灭商到秦统一 , 中国的政治是封建 制度,之后变为统治于一尊的郡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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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曾研究了封建社会的土地、宗法、阶级和政治制度,认为周武王在全国建立了系统的封建组织,而秦统一天下,结束了封建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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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出版的《中国大通史》更是提出“ 不再套用 ‘ 五种社会形态 ’作为裁断中国历史分期的标 准”。

“五阶段论”的不足之处之一,就是它遮蔽了中国在东周之后有些时期存在的奴隶制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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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奴隶制最盛行的时代是元朝,明朝时期略有好转,到了清朝时期又再一次加强。

奴隶制度是人对人的控制和占有,二者是一种强人身依附关系,奴隶被视为商品和财产,没有自由和尊严,被迫从事 苦力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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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人在入关前,一直处于奴隶社会 阶段 ,入关之后 ,依然延续了这种原始的制度。

在反映康乾盛世时期世情的小说《红楼梦》中,就涉及了当时的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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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泛

荣国府中,“主子”才10 来人,却有数百名奴仆,其来源主要有四处 。

其一,战乱被迫 “ 投充”或者被掠为奴 。

在努尔哈赤时期,满人攻克沈阳后,就有大量汉人被俘虏,成为满人的家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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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建立后,又大量掳掠人口当奴隶,圈地为奴导致数百万良民落入贱籍 。

奴隶被编入不同的旗份,这些人被作为“旗奴”由贵族和官员进行管理和支配。

荣国公因军功起家,因此贾府就有当时被充作奴隶的人,焦大就是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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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因为生活所迫,被“价卖”为奴 。

在清朝,奴隶是可以在集市上买卖的,在当时史学家谈迁的《北游录》中就提到过“顺承门内大街,有骡马市、牛 市、羊市,还有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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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人就是因为从小家里穷被家人卖入贾府为奴的 。

在第十九回,袭人 的母亲提出赎她回去,袭人表示不肯,因为自己在贾府中已经有了既不是主妾也不是奴婢的地位,并且还有机会做姨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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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奴隶的孩子 。

贾府从荣国公建府到宝玉时期已经多代了。奴仆也会有其后代 。

贾政的小妾赵姨娘就是一例,她是贾府的家生奴隶,后来成了丫环,从丫环又到贾政的通房,再从通房升级到姨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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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赵姨娘的身份一直很尴尬,以至于王熙凤随便奚落她, 因为虽然赵姨娘的辈分比王熙凤大,但是从纲常排来,王熙凤主子的身份要比赵姨娘“半奴半主”的地位要高出许多,以至于探春也不承认她是自己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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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罪犯的家属 。

清律明文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男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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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宦贵族本来就奴仆众多,一旦获罪,即便罪 行可能是“莫须有”的,家中族人皆被入官为 奴,常常多达几百人,贾府中理论上存在这种身份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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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境悲惨

奴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

在《大清律例》中,有“良贱为婚姻”“良贱相殴”和“奴婢殴家长”等条款,以维护奴隶主的特权 由于奴隶主与奴隶矛盾严重,奴隶逃走现象在所难免。

依1654 年修改《逃人律,第一次逃亡抓回来鞭打一百,第二次逃亡便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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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两年,1656 年,清朝统治者再次对该法进行修改,第一次逃亡抓回除了鞭打,还要在 脸上用满文和汉文刺上“逃人”字样,第二次 逃亡仍旧处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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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加巩固“奴仆制度”,统治者还制定了“株连”规则,对于窝藏逃奴的户主处以死刑 ,户主妻子以及家产全部抄没, 左邻右舍以及十户长各责打 40 大板 ,并处以流放。

并且,为了系统化地管理这些奴仆,清朝统治者还制定了“奴档”,在地方设置管理“奴档”的机构,将全国各家各户的奴婢进行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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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奴仆一旦登记,便永远为奴,世代只能侍奉主家,被“放出去”成为一种奢望。

奴仆不仅行动自由没了 ,婚姻也无自由之说 。

清朝《刑部则例》中就对奴仆的婚姻有明确规定:凡不问主子,将女儿私聘于人,鞭 一百,不论久暂,曾否生子,断其离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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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又 加规定: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然造册报存案

这也解释了王夫人动不动“将丫鬟拉出去配个小厮”说法的由来,在第二回,娇杏其实就是被主家卖给了贾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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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回中,袭人就是被贾母指派给了宝玉做通房大丫头 。

袭人无可推脱,虽然扭捏了半天, 还是选择屈从 。

但是,袭人也只能立志做个姨太太,绝对不可能立志做正房,因为奴婢对于婚姻是没有最后决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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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阶级社会的婚姻 ,恩格斯作出了评价:

“婚姻仍然是阶级 的婚姻 ,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享有某 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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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的选择只能是好好工作,跟主子们搞好关系,那么主子给她配人时便会顾忌她的感受,适当给她一定的选择权 。

因此,在宝玉出家后,王夫人就对袭人的去留费了很大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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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奴婢强行抵抗主家对自己安排的话,那么就有《大清律例》在等着自己。

《大清律例》设有“奴婢殴家长”罪名 ,其中一款规定:

“若违反教令 ,则依法处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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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教令”一词没有任何的清晰性可言,以至于主家随便找个借口都可以打骂奴仆,即便打死,也不负法律责任。

这就是王熙凤们可以如同家 常便饭一般地打骂奴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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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没落

随着旗份制度的完善和汉化政策的推进,清朝的奴隶制逐渐瓦解 。

尤其是到了清朝 中后期,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转型,清朝的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原本的旗份制度逐渐被淘汰 ,取代它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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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奴隶制已不再是清 朝的主要生产方式 ,而只是存在于部分地区 和特定行业中的现象 ,并非整个社会的普遍现象 。

随着当时近代化趋势的加强,资本主义 萌芽性质的民主思潮开始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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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宝玉就从来不把自己作为一个压迫他人的人看待,也不把自己的奴婢当做低一等的人看待,宝玉还曾给春燕讲,要把所有的奴婢全放出去,叫她们自己做人,不要住在贾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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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统治者也开始着手对奴隶制逐渐进行改良和限制,但是,清朝法律意义上的奴隶制残余是贯彻始终的 。

所谓的雍正废除贱籍,实际上只是废除了乐户、丐户、世仆、疍户等贱籍,而贱籍本身是没有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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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豁免的省份只有几个省 ,而且每一个省份也只有一部分人群得到豁免。1

1906 年,两广总督兼南洋大臣周馥上奏要求取消人口买卖制度,此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又两次上奏批驳维护奴隶制的陈词滥调 。

在国际压力下,经过有识之士的努力。1910 年的《钦定大清刑律》规定主奴名义在法律上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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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法生效时间是1912 年,中国终于在民国时期废除了奴隶制 。

1912 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

“ 中华民国 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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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 由于国民政府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在西藏、大凉山等地区建立直接统治,使得上述区的奴隶制事实上长期存在,直到1949 年之 后才通过民主改革得以废除。

在东方专制制度中,全国一切土地、财 和臣民,都在名义上隶属于专制君主,马克思曾把这种制度称作臣民对专制君主的“普遍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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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制度下,皇帝待官员如奴隶,所谓“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连官员都有随时丧失生命的可能,更不要说平民百姓以 及奴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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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阶段论”让我们长期以来对实际存在的奴隶制熟视无睹,如果认为没有奴隶制,自然谈不上废除奴隶制的问题 。

英国法学 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认为:“所有社会进步的 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制度是违反历史潮流 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人都不认同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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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 权宣言》第 4 条规定任何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

这是法律进化史上的里程碑,由此所有人 都具备同样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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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府的衰败以及许多奴婢的悲惨命运,不是作为“董事长”的贾政无能,也不是作为“ 总经理”的王熙凤缺德,归根 到底是当时腐朽和摧残人性的制度使然,这种社会制度必将走向覆灭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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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充分说明了彰显人权和尊重人格应成为法律的神使命,由此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引导社会变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