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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规定被人们俗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它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一个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虽然,这个“绿色原则”看起来比较抽象,像一个宣传口号,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的这几年,司法实践中已经陆续出现了不少援引它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例,对于案件处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下面根据近两年的判例,总结一下“绿色原则”在案件处理中的应用:

1、支持请求履行的依据。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依据的时候,一方的请求如果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的话,可以援引该依据而得到支持。最常见的案件就是业主起诉物业要求协助在停车场安装充电桩的案例,“充电桩”体现绿色节能,无其他障碍则物业不得无理由拒绝。这是笔者看到“绿色原则”应用的最早案例(参考案例:(2023)京03民终19132号、(2023)京03民终19231号,类似案件不少)。

2、认定履行标准是否合法的依据。参考案例中,供热公司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的收费计价标准,可以采用而未采用分户计量供热,不符合“绿色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被判应退还多收的供热费。遇到类似情形的供电、供水等基础供应的合同,也可以从“绿色原则”来审核合同履行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参考案例:(2022)鲁民再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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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虚拟货币领域的“挖矿”行为,由于此前对这类合同的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导致在效力认定上存在争议。现在的法院可以援引“绿色原则”,以这类协议造成大量电力资源浪费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3)粤03民终19220号)。

4、判决合同延期解除/终止的依据。常出现在农地或林地的承包或租赁纠纷上,如果已投入了大量资源,土地上已经种植了农作物或果树等,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收回土地的话,将导致无法正常收成,造成大量浪费,法院在处理时通常会考虑可利用的土地期限,结合争议双方的意愿,判令合同在延后的合理期限才解除或终止,不过在这个期限不免除租金或土地使用费的支付,以及此前拖欠费用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1-2-111-002,(2024)鲁02民终4175号)。

5、驳回恢复原状、拆除、更换等请求的依据。常见在承揽、装饰装修纠纷中的处理,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没有按约定标准提供材料或定作,安装之外对方以违约要求恢复原状、拆除或更换等,有时会造成大量的浪费、重作成本高,特别是涉及到多人有同样问题时,法院可以援引“绿色原则”的规定,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违约本身是存在的,所以一般会同时判决维修或一定的赔偿进行代替(参考案例:(2024)苏03民终1859号,(2024)鲁04民终887号)。

6、驳回解除合同,应继续履行的依据。参考案例中,大型供电供能设备建成后,未整体验收和并网发电,便因拖欠供能费和补偿款导致诉讼,诉讼中一方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设备,法院考虑到双方在条件允许时,还有意继续使用设备,并网发电,最终援引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未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大型设备、特种设备有很强的专属性而且投入大,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都很容易导致资源大量浪费或设备闲置,相关纠纷可以考虑援引“绿色原则”进行类似处理(参见:(2021)鲁民终340号)。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