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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XX家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3日,有群众向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反映崇州三江街道三桥村一家家具厂违法排污,影响居民生活环境。接群众投诉后,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投诉反映的崇州市XX家具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面漆房和底漆房均正在使用,有工人正在漆房内从事喷涂作业。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XX的陪同下,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污染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电机处于静止状态,厂区及周边能闻见明显油漆气味。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李XX现场开启了污染处理设施。

二、查处情况

崇州市XX家具有限公司在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喷涂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特点及启示

01

环境违法屡禁不止是环境信访逐渐增多的根本原因。

随着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旦污染了人们周边的环境,势必会引起人们的反击。而环境信访就是人们进行反击、维权的手段之一。少数企业主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群众的环境诉求重视不够。一些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低下,心存侥幸心理,环保意识浅薄,特别是“散乱污”企业,因设备简陋、工艺简单,便于隐藏,使监管变得困难,即便被采取断电措施,也容易死灰复燃。因此,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提高环保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改进工作作风,真正关心民意民声,重视群众生存环境。对于环境信访尽快做出查处,尽量避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02

典型意义

信访投诉是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是精准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金矿”。做好生态环境领域信访投诉,有利于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工作积极性,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信赖,具有巨大的政治效益;有利于督促企业增加环保设施投入,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发现和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巨大的环境效益;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就感,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促进和谐稳定,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

信访投诉的办理人员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实事求是,满腔热情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对群众诉求合理的,尽快解决;对群众诉求过度的,要予以正面回应。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重点时期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了解、掌握、处理各类可能引发环境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对在环保督察、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或巡查发现的环境问题,主办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及时组织研究制定纠治措施,立足早发现、早处理,将环境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

03

形成完整证据链

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照片通过制作成为影像证据,以及制作的调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确定该公司在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从事喷涂作业的的违法事实,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经得起检验。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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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喷涂工序正在生产,处理设施未开启

案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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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崇州生态环境

拟稿:干斌

排版:王雨阳

审核: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