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制的物品,非法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对公共安全存在巨大威胁,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负责,不要逾越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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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从小喜爱枪械,通过网络了解到枪支改造,遂产生了自己改装制造枪支的想法。2021年10月,被告人杨某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内,利用自行购买的枪支配件将射钉枪改装成枪支,并将该枪支带至家中藏匿。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涉案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装填并击发射钉弹,发射直径7.5毫米的钢珠弹丸,认定为枪支。

2023年9月9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到被告人杨某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的家中核查枪支线索,被告人杨某主动供述其有非法制造枪支,并主动交出其涉嫌非法制造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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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被告人杨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024年3月21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2024年4月16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案扣押的涉案射钉枪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依法处理。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枪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因私自购买配件组装枪支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满足自身对于枪支的好奇心,部分人以身试法,在明知非法制造枪支属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选择铤而走险,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购买配件制造枪支。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心灵手巧”本是好事,但非法制造枪支属于犯罪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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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陈俊云 陈敏臻

供稿 | 邱洁 林韵嘉 周建丽

编辑 | 郑云龙 林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