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夏季,

高温天气盛行,

为做好高温作业和

高温天气作业

(以下简称高温作业)

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

市人社局近日发出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

维护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作为当下重点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高温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中说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温作业期间防暑降温措施及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各类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谋划、安排和调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按照每人每工作日15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6月12日,

河南省人社厅官网也发布了

《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

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期限为6-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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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

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天气盛行时节,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以下简称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各地要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作为当下重点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高温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用人单位劳动保护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温作业期间防暑降温措施及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调整或缩短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完善并落实高温作业劳动者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二、改善高温作业劳动者劳动条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并提供安全舒适工作环境。

三、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休息权利。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

四、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任务;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五、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期限为6-9月。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等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六、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权利遭受损害和中暑等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要畅通受理渠道,积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争议案件和突发安全卫生事件,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各地要会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物流快递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切实担负起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八、加强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各地可采用“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广泛普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指导用人单位自觉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预防化解争议纠纷,防范遏制工伤事故发生。对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的先进典型,注意总结经验予以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