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质证要点总结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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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是整个辩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在质证之前除了要反复的熟悉案情,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在质证时,除了内容要与辩护思路相吻合以外,质证的格式也要做到统一。

证据只有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此,辩护人在质证的时候应当围绕三性提出相关的疑问展开进行,从而使法官对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论是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

辩护人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甚至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诉人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应当得到无罪的判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辩护人的辩护也就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效果。

因此,对于公诉人证据中所有的疑点,辩护人都应当一一列举,明确指出。

首先,与案件有关的每份证据可能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内容,也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对于这样的证据,辩护人就不能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辩护人应当通过质证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证明作用。

辩护人可以明确提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哪些证据内容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这样的证明能够得到哪些证据的印证,从而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

1.对每一份证据,应当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1)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虚假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辩护人重点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善于鉴别和排除虚假的材料。比如,对证人证言,需要重点审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亲属、经济纠纷等关系,证言的内容是否是其亲自耳闻目睹的事实,案发当时自然条件以及证人的记忆、表述能力等方面,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度。

(2)同时还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辨别是真的关联还是假关联。

(3)再者需要从证据的来源、表现形式、收集程序等方面审查其合法性的问题。如果证据不合法,辩护人需要视其违法的严重程度并结合案件本身情况,考虑是否予以排除。

2.从不同证据种类与分类的特点来审查判断

证据有不同的种类和相应的分类,应当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来进行审查判断。比如:实物证据,需要注意是否被伪造、变造或者由于受客观环境影响而发生损坏等情况;言词证据,注意审查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观动机、是否受到外界压力等因素。

3.对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进行审查判断

其次,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要证据中存在疑问,不论该疑问是对证据能力的根本否定,还是对证据能力(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提出质疑、降低该证据的证明力(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证据各自的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决定的),辩护人都应当质证到位。

在发现对被告人有利事实方面,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职业的习惯和技能决定了辩护人比法官、公诉人更有优势。

辩护人发现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中存在的疑问,并不能表明公诉人和法官都能够发现和重视这些疑问,所以,辩护人有必要提出这些疑问并给予充分的解释,让法官对这些疑问有一定的认识并给予充分的重视。

这样,才能达到质证的目的(辩护的目的)。

最后,在庭审前的准备中,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辩护人应当标明和记录是哪一份证据,证据的那一页存在疑问,并分析该疑问对证据采信的具体措施,如有必要可提前与公诉人协调拷贝质证的证据目录,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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