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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仅在道闸口设置了减速带,还放了“慢”字警示标识呢!况且小区出入口每天都有数千人次的居民、行人、非机动车进出,但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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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们没有在道闸口贴“非机动车下车推行”的文字提醒呀!道闸损坏,铁器凸出,你们也没有及时检修,这才让我受伤!前前后后光医药费我就花了一万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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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履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的义务。但其没有在道闸处设置警示标识提醒非机动车下车推行,也没能及时发现道闸下端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较大过错。

此外,刘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案涉较窄道闸,看到对向有行人通行时,应当停车等待或下车推行,避免与行人在狭窄的道闸内交会通行,影响安全,未尽到谨慎通行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案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刘先生自行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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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除对房屋和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负有管理义务外,对公共设施设备也应定期进行查验,特别是居民来往频繁的地点,更要关注细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