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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检察工作的两个法律文件

——《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与《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

(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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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提供:中国国家博物馆)

这是工农检察工作的两个法律文件——《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下称《纲要》)《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的合辑,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第10条规定:“工农检察部之下须设立控告局,以接受工农对于政府机关或国家企业的缺点和错误的控告事件,在工农集中的地方,得指定可靠的工农分子代收工农的控告书,并须在工农集中的地方,悬挂控告箱,以便工农投递具名意见书。”第11条规定:“组织突击队,以突然的去检察某项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作,在这种检察中,很容易揭破官僚主义腐化分子的事实。”这为工农检察机关开展控告和突击队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纲要》共11条,规定了控告局的领导体制、人员配备,控告箱设置、调查方式、控告范围、控告方式等内容。为便于苏区群众提出控告,《纲要》规定:“人民向控告局控告,可用控告书,投入控告箱内或邮寄都可,不识字的可以到控告局用口头控告,有电话的地方,也可以用电话报告控告局。”

《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共12条,规定了突击队的人员资格、人员配备、隶属关系、工作方式、组织实施、突击范围、工作纪律、证据规范等内容。有的规定非常具体,便于实际操作,例如规定工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地突然去检查;另一种是“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以测验该机关的工作现状”。这可以说是关于“明察暗访”的具体规定了。

这两个法律文件都是1932年9月通过的,也是自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颁行后,工农检察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新进展。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