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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罪犯冯晓琳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示

(2024)桂0521刑初54号

罪犯冯晓琳(曾用名冯露露),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1108620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凤山镇龙城村木锦塘队002号,现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北村委会冲口电站出租房。

202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24)桂052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冯晓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该形式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交付执行前,罪犯冯晓琳以其怀孕为由,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在立案后,于2024年2月8日请求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冯晓琳进行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组织诊断工作。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通知冯晓琳到北海市人民医院指定专家进行诊断,诊断审查意见书结论是罪犯冯晓琳至2024年4月1日止处于怀孕期。2024年5月28日,罪犯冯晓琳在合浦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名女婴,现正处于哺乳期。

本院认为,罪犯冯晓琳现正处于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冯晓琳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如对罪犯冯晓琳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七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779-7216309

合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文字丨刑事审判庭

编辑丨周柔妙

审核丨叶晓玲

来源丨合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