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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对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有的认定为赠与,但通常认定为通过平台给网络主播的费用,是一种网络文娱消费。如果是正常范围内的打赏,被继承人享有处分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支付之后就不能要求退还。那如果是大额打赏呢?

一般情况下的大额打赏

被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无权提出异议,因此无论打赏是否大额,原则上均无权要求平台退还。那如果继承人中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大额打赏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的配偶可以要求返还吗?

大额打赏超出了日常生活消费的范畴,其行为可视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也就是说,“挥霍”的情况下,作为相对方的平台原则上,也没有义务退还,给配偶一方造成损害的,可通过“少分或者不分”的方式来实现一定程度的补偿。另外《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遗产处理时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

根据上述规定,应视大额打赏的情况,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多分或全部分给配偶一方,剩余财产才作为遗产由全体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无权要求平台退还打赏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于配偶一方大额打赏的处理规定,延续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精神,同时也未明确赋予配偶请求平台返还的请求。该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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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

非法情况下的打赏

一般情况下大额打赏不退还,但个人认为应存在例外的情形。参考前述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正常内容的打赏,平台及主播属于合法网络经营行为,需要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不支持退还的请求。但是如果“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基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平台及主播便不再受法律保护,应优先保护被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配偶一方,而不只通过“少分或不分”来获得补偿,所以应支持配偶返还打赏款的请求权,而且原则上不区分打赏是否大额,返还之后还可以继续据此主张适当多分遗产。

假如继承人中没有配偶,全是配偶之外的继承人,可否同样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主张打赏行为无效,并要求退还打赏款呢?个人认为,不能简单套用上述的规定。

因为其他继承人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的理由,虽然公序良俗原则同样应导致打赏行为无效,但如果被继承人明知直播内容属于淫秽色情的违法内容,还支付费用观赏的话,性质上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为了不纵容这种行为,个人倾向于不应支持退还,涉及刑事案件时还应将平台及主播所得收缴。

以上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