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法院是否准许,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

如果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吗?

200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曾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然而,2020年实施的新修改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去了上述规定。

理由在于,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权利;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不同,因此,现行法下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不可申请复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分享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