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36字,阅读完毕约需7分钟

一、北山公园伤人案

今天看到这样一起警方通报:

6月10日11时49分,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接到吉林市公安局110派警指令称,吉林市船营区北山公园发生伤人案件。属地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医救治,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经查,崔某某(男,55岁,吉林市龙潭区人)在北山公园走路时与一名外籍人士发生碰撞,遂持刀刺伤该外籍人士和三名同行外籍人士,以及上前阻止其行凶的一名中国籍游客。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当日被抓获。经了解,四名外籍人士来自美国爱荷华州康奈尔学院,受邀在北华大学授课。

目前,伤者均得到妥善医治,无生命危险。案件侦办等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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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构成何罪‍‍‍‍‍‍‍

由于这起案件中的五名受害人中,有四人是来自美国爱荷华州康奈尔学院的教师,所以甚至惊动了外交部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专门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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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刚听说这起案件的时候,惊愕之外也确实有种回到庚子年间的感觉,但从目前的通报来看,相信只是一起孤立、偶发的刑事案件。

伤人案的嫌疑人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1、故意伤害罪

如果崔某某在与受害人发生口角以后,出于故意伤害的目的,那么只要五名受害人中有一名构成轻伤以上,崔某某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寻衅滋事罪

如果崔某某的主观故意并不是伤害他人,而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话,那么只要有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事实上,甚至不需要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哪怕五名受害人都是擦破些油皮,由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和“”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殴打四名外籍教师,造成重大国际影响),也完全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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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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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滋尿到故意伤害

虽然这起案件是一起偶发的孤立案件,但是不禁让笔者想到了发生在2012年的蔡洋故意伤害件。

2012年9月15日13时许,蔡洋等人在西安市玉祥门附近,用一把U型锁打砸日系车辆,表达反日情绪。15时40分许,在打砸一辆丰田卡罗拉轿车时,与车主发生冲突,蔡洋用U型锁猛击车主头部致其重伤。后蔡洋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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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据记者采访,蔡洋表示,他曾在务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奥迪车上撒过一泡尿,为此“感觉很爽”。他想要得到更多,想证明“我很重要”,但属于他的精神与物质世界同样贫瘠。而喧嚣的游行队伍给他提供了宣泄的“机会”,直到被抓捕前,他还喃喃自语“我是爱国,抵制日货。”

从滋尿到故意伤害,蔡洋为这次”爱国“给无辜的群众造成重大伤害,自己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前几天又看到了滋尿的”爱国“青年,真心希望他不要重蹈覆辙,也真心希望不要发生任何不理性的”爱国“行为。

四、结语

这是一起孤立偶发事件,这起事件不会影响到中美两国人文交流正常发展,中国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中国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切实保障所有在华外国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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