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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认识仅5天

便“闪婚”

婚后还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

三个月后双方提出“离婚”

婚前给付的彩礼到底能不能退?

近日

某县人民法院

受理了一起“闪婚”“闪离”

产生的涉彩礼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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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鲁某经老乡介绍认识,5日后双方在省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王某外出打工。被告鲁某因双方未共同生活,且不适应生活差异等原因,遂返回老家生活至今。

王某多次联系鲁某,但鲁某表示不愿意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并拒绝接听王某电话。后王某以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鲁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鲁某返还彩礼11.8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且认可彩礼数额为11.8万元。但就彩礼返还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向被告鲁某给付彩礼目的是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但是双方登记结婚后虽有短暂的生活,但并没有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未达到持续、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婚姻关系最终的实现结果等因素,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鲁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10万元。被告鲁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婚姻非儿戏,“一见钟情”的闪婚,在短暂相处后又以分手收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不尊重,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婚姻秉持慎重、严肃的理念,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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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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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何天宇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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