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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长驾车撞死11岁男孩,逃逸拖行留下1500米血路。被捕临刑前,他却高呼“舆论杀我”,为何?

1997年,河南郑州金水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某处路口,一辆逆向高速行驶的轿车,猛然撞上一对父子所骑乘的自行车。

其中一位少年,被撞出数米开外。而另一位中年男性更是直接与自行车一起,被裹挟入了轿车底部。此后凶手当场拖行着男性驾车逃逸,在地面留下了1500米的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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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让人愤恨的是,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不久,郑州民众才得知这位肇事逃逸,造成一死一伤的凶手,竟是当地公安局分局长张金柱。

在强烈的民意要求下,张金柱最终被判死刑。而在临刑之前,他却大喊:“舆论杀我!”

张金柱为何会认为是“舆论”杀了自己?判处其死刑的行为又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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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事件

张金柱,1947年生人。早年便加入中国共产党,进入警察系统内部工作。在多年工作后,其被提拔为郑州市公安局下辖分局局长。在郑州筹建高新开发区后,张更是被调任为开发区公安局政委。

1995年,因为在一次舆论事件中的不当处理行为,张金柱被组织处分,撤销了其领导职务。

但其在警察系统内部仍旧有着不俗的地位,他仍旧留任警察系统,其一级警督的相关警衔也未有变动。

因此,虽然他没有再担任具体的领导职务,但其在郑州市公安系统中,仍旧算是个不小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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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是这样一位领导干部,却在不久之后犯下了难以饶恕的罪孽。

1997年8月24日晚9点,张金柱受邀请参加一次晚宴。晚宴之上,张与众多宾客一起觥筹交错,喝的是好不快活。宴会结束后,张便带着满身的酒气进入自己的轿车,准备酒驾回家。

在张驾驶着自己的白色皇冠轿车,行驶至郑州金水区一个交叉路口之时,却发生了重大意外。

酒驾的张金柱逆行通过该交叉路口,一下子便撞上了正在斑马线上的一对父子。

儿子苏磊,因为正好位于撞击区的正前方,直接撞到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区域,随后因为惯性,被撞飞出去数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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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宾馆职工的父亲苏东海,则与孩子的自行车一起,被全部卷入了张金柱的汽车底盘区域。

在一般情况下,造成如此重大的伤亡事件,当事人要么是被惊吓的浑浑噩噩,要么便是慌忙下车相救。

但作为警察局长,张金柱在犯下这样的大错之后,却再度发动油门。在周边群众的一众呼号阻止之下,张一意孤行,拖行着卡在底盘之下的苏东海逃逸。

因为被卡在底盘区域动弹不得,苏东海即便因为与地面摩擦,出现了大面积的出血,但也根本无法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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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警察、行人和出租车司机们,都义愤填膺,自发进行追逐,希望将张金柱的逃逸车辆逼停。最终,在一位武警战士的帮助下,众人最终才在围追堵截下拦下了狂奔的白色皇冠轿车。

而这时,皇冠轿车已经拖行苏东海足有1500米之远。其一路行来,更是留下了一条长长的血痕。

苏东海被在场好心人救出后,其身体已经残破不堪,肋骨、耳骨、双脚等地区要么是骨断筋折,要么便是血肉模糊。

众人当即拨打了紧急救援电话,等待着医院方面的救助。不久后,医院救援赶来,将苏东海与苏磊带走。

苏东海虽然遭遇拖行,但因为没有承受严撞车时的严重冲击,因此只是全身多处骨折、皮肤组织受损。但他的儿子苏磊,因为所遭受的撞击太过猛烈,其内脏已经破裂,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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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一出,顿时便引起了郑州全市人民的关注。

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在郑州并不多发。大家由此,将目光转移到了肇事者的身上,希望能够尽快将其绳之以法。

但很快郑州市民们却发现,此事的发展进程与自身想象的不大一样。

张金柱在被逼停后,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责罚,反而销声匿迹起来。

在场的目击者,将此事告知给了郑州地区的《大河报》记者。记者不久后便前往现场采访,获知了事件发生时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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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地交警在到场后,不仅没有第一时间逮捕张金柱,反而向其敬礼问好。此后,静静对又将事故车辆和张金柱带走,封闭了一起与外部的联系。

记者们赶往交警队,也都被告知“正在处理”事故,不方便接待。

记者们怎样才能查出事件真相?又要怎样才能替无辜受害的苏家父子伸冤叫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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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发力

因为交警队封闭了张金柱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前去打探消息的记者们纷纷无功而返。但这种明显“不对劲”的现状,让记者们明白这里面恐怕隐藏着极大的黑幕。

为了彻底挖出这些黑幕,为一死一伤的苏家父子伸冤,郑州记者们开始发动舆论攻势。

事件发生第二天,《大河报》于其头版位置发布了对昨日撞车逃逸事件的报道。在报道中,记者明确指出,犯案的嫌疑人身份并不简单。无论是其皇冠座驾,还是能够被交警队伍保护的行为,都表明嫌疑人有着很大的来头。

但为了全社会的法治公正,记者们呼吁全郑州市民都参与进来,一共将嫌疑人的“来头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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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报道一出,瞬间便点燃了郑州市民们的怒火。8月24日的撞车逃逸事件,很快成为郑州市民们茶语饭后的首要谈话内容。

交警部门面对这样庞大的压力,不得不出面发布声明,表示“嫌疑人的身份优待核实”。

但郑州媒体们显然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大河报》于次日再次发布相关报道,进一步扩大此事的舆论影响。

沸沸扬扬的舆论风潮,很快便传达至河南省委机构之中。省委领导对此十分愤怒,当即做出批示,要求郑州市委与公安部门立即从出动,立即搞清楚嫌疑人身份,并对其进行处理。

当天晚上11点50分左右,郑州市公安部派出20名警察,将在医院修养的张金柱带走,关押进入看守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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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后,有关犯罪嫌疑人张金柱的相关资料信息,便被媒体方面得知。8月27日,《大河报》再发文章,公布了张金柱的具体身份,标明其曾任职公安局长、政委等职务。

此篇文章一出,无疑在郑州群众本就沸腾的心头浇上了一锅热油。群情再次激愤起来,针对张金柱的谩骂指责之声无数。

因为舆情实在是太过猛烈,导致一系列官方媒体都开始下场,深入了解此案件。同年10月13日,央视重点节目焦点访谈播放了对“张金柱案件”的相关采访视频。

而在这段采访视频中,张金柱的一段话,又一次让群众陷入到了愤怒之中。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张金柱表示:“俺15岁就当兵,革命30多年了,为了这么点儿小事,就把俺弄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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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话语之中毫无悔意,且自以为功高劳苦的心态,让郑州、河南,乃至全国老百姓都燃起了汹汹怒火。

一位党的干部,在犯下大错后不反思自身,反而以自身功劳说事,称造成一死一伤的事故是“小事”。这怎么不让群众愤怒,怎么不让群众不满。

采访视频已经播放,全国呼声四起,呼吁“杀头”的声音此起彼伏。

面对已经根本无法控制的舆情,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相继表态,将张金柱双开,取消其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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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显然这样的结果,无法让群众满意。众人都在等待一场针对张金柱的公审,等待着正义的降临,彻底“杀死”张金柱。

张金柱最终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这样的处罚又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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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争议

1997年12月3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张金柱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为了亲自目睹审理过程,郑州地区近万人于当日来到法院门口。法院方面则通过音响,实时放送庭审内容。

在法庭之上,以张金柱为中心,检方与张金柱方面展开了激烈交锋。

在检方看来,张金柱不仅犯有严重的交通肇事罪,还明确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他在造成严重车祸之后,不仅能够调整车辆回归顺向车道、在围追堵截之中逃跑,甚至在被逼停后还能顺畅回答在场之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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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行为,说明其神志十分清醒。作为一位足有3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张金柱也绝不可能察觉不到汽车底盘之下有异物存在。

在这样清醒的状态下做出拖行逃逸举动,他显然犯下了故意伤害罪行。

但张金柱却狡辩称,自己开车前便饮用了大量酒精,造成了自己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症状。因此,在开车时自己的神志十分不清醒,自己并非故意犯下这些罪行。

但法院方面在与心脑血管专家沟通后,很快便查明张金柱心脑血管方面并不存在病变,将其说法彻底推翻。

1998年1月,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张金柱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罪行,两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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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河南高院在二审过程中,仍维持原判,驳回其相关上诉。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但在执行死刑之前,张金柱始终都不认为自己有罪,反而口中大喊着“舆论杀我”等言论。

也正因为此原因,即便张金柱已经死亡,但对于这件案件的相关讨论却并没有停止。

甚至“张金柱案件”,还成为了法学界的一个重点案例,成为法学专家们争论媒体力量十分干预了司法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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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案件”之所以会引起法学界的争议,是因为这件案子中存在着两个难以界定的点。首先,便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张金柱的行为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

其次便是,整件事情中,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是否造成了过度影响,最终让法院判决结果出现偏差。

首先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张金柱所犯的罪行十分恶劣。故意伤害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的刑期都在一至10年。但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也有规定,如果是情节极为恶劣者,可以上升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金柱撞车后拖行苏东海1500米的行为,够不够恶劣呢?这个问题的答案见仁见智。但他作为一位警务人员,知法犯法,事后还百般抵赖,其行为着实十分恶劣。即便判处其死刑,也算是十分合理。

而对于舆论是否影响了最终的判罚而言,法律领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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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部分法律学者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在舆论方面起最大作用的《大河报》行为并不不妥。

其追求法律公平的精神值得肯定,在多次报道中表达用语也十分精确,没有预设立场,刻意跳动大众情绪,都是实事求是,描述相关内容。

但反对者则认为,如《南方周末》等媒体在舆论宣传中并非从事实出发,在其文章中掺杂了太多情绪,刻意塑造张金柱的“恶官”形象,让民众产生对抗心理,最终形成舆论风波。

不少人更是指出,这些不恰当的舆论,通过制造压力,让领导干部率先表态站队。领导们的表态,将会极大影响下级司法机关的态度,从而导致判罚结果往“死刑”方向倒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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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家们看来,这样舆论影响领导,领导干预司法的行为,虽然最终给了社会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但却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法治建设。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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