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45字,阅读完毕约需7分钟

一、龙舟侧翻事故

时值端午佳节,却看到了一起让人不安的新闻事件。

6月5日下午,重庆市秀山县洪安镇发生一起龙舟侧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

据悉,事发龙舟为正在进行训练的本地龙舟赛参赛队伍,事发时船上多人未穿救生衣。目前当地已取消相关龙舟赛事,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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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网上的信息,死者之一似乎是当地法院的一名女性公务员,公务员能在工作期间离职去参加“自发”的龙舟比赛训练,恐怕这种“自发”也是属于单位组织的“自发”,而原本参加(现已取消)的比赛项目是第十二届渝湘黔三省(市)边区龙舟邀请赛,因此可以推断本次训练的组织方应是当地政府有关的文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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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尚不清楚龙舟侧翻的原因,在查清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家属可追究侵权第三人、活动组织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鉴于活动组织者的属性,相信在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赔付上一定会得到妥善的处置。‍‍‍‍‍‍‍‍

2、刑事责任

事实上,这起事件还有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人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类似的龙舟侧翻事故,最惨痛的是发生在2018年4月21日的桂林桃花江河段龙舟翻船事故,造成17人死亡。‍‍‍‍‍‍‍‍

2018年4月28日,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长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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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71岁高龄的李长弟(出生于1948年12月)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判决书显示:

"2018年4月15日,桂林市某街道办事处召集甲村、乙村、丙村等自然村的村长,告知其不得进行龙船拜庙活动,船不得下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李长弟及李某乙等人组织甲村约80人,未穿救生衣,未设立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甲村码头分乘坐3艘船入水,被公安干警发现并制止,而被告人李长弟等人未听劝阻。先将船划至下游的戊村,进行了拜庙活动,......当船行至坝上未过,被水流冲到坝下,进而发生侧翻,船上全部人员落水,其中12人死亡,第二艘赛船见状因上前施救导致发生侧翻,船上27人全部落水,其中5人死亡。"

“被告人李长弟在负责组织的龙舟活动中仅凭经验面对危险,忽视安全措施,不顾相关单位对危险的警示及劝阻,在明知有橡胶坝的水域均设有船闸供其通过,但仍不顾橡胶坝及人员的安危,带领龙舟连续冲坝,最终导致人员伤亡,被告人李长弟作为组织、参与者是直接责任人,其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这个判决书看的真是让人血压上升,一个古稀之年的老人,不顾街道办事处的禁令和公安干警的制止,不穿救生衣,不设立防护措施,非要在端午节划龙舟烧香拜庙,造成1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真的不冤。‍‍‍‍‍‍‍‍‍‍‍‍‍‍‍‍‍‍‍‍‍‍‍‍

如果重庆市秀山县的本次龙舟事故也有类似情况的话,相关人员也可能涉嫌本罪。

三、结语

端午安康,万事吉祥,龙舟竞渡,安全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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