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推出新一季“嘉商拾话”栏目!“商人知商法,嘉法来助力”!2024年栏目将围绕《公司法》修订,持续“说实话”“出实招”“见实效”。每期精选《公司法》新修订的重点法律条文,解文悟义“寻嘉法”;每期针对一个企业关注的《公司法》热点问题,贯通脉络“供嘉解”;每期通过品悟法理情理提出可行性营商指引计策,久久为功“立嘉业”。新一季“嘉商拾话”栏目新增“营商图鉴”板块助企按图索骥,画龙点睛“拓嘉思”。

期待每月“10日”,

我们聚焦“嘉”法公号,

一起“拾话”实说,实现美好营“商”。

本期话题:

#转不走的出资责任,接不住的“烫手”股权#

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常见的民事行为,伴随着新老股东有关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承继。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义务是否随着股权转让而发生转移颇受关注。新《公司法》将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期限限定为五年,同时区分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以及转让出资已届期但未实缴(或出资瑕疵)股权这两种情形,明确规定了前后手股东的相应出资责任。本期就围绕着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如何分担这一话题,聊一聊股权发生转让时前后手股东都应该注意些什么?

营商图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营商建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避免为逃废债故意转让未届期股权。公司经营不善时,可能会出现股东为了逃避出资义务而故意转让所持有股权的情形。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并不能免除前手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后手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前手股东仍然需要对未按期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后手股东受让股权时应谨慎核查出资情况。对于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股权的股东应格外注意审查前手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即未实际足额缴纳出资)或瑕疵出资(即采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认缴)的情形,否则要与前手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后手股东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情形。

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履行催缴义务。股权转让的发生并不影响董事会对于股东出资的核查与催缴义务,董事会仍应对负有法定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监督,维持公司资本充实。

以案释法

01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为乙公司和自然人A,其中乙公司实缴出资85万元、A认缴出资15万元,出资期限均截至2022年4月。2020年,A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B,但B始终未足额缴纳出资。2023年7月,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因甲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将其股东B(受让现股东)、股东A(转让前债务发生时股东)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在15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互相连带,对甲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将其股权转让给B时还没有到出资期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B受让股权后,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因此应当由受让股东B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同时,A也负有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受让股东B在1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股东A对受让股东B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02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有A、B、C三个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分别为30万元、30万元、40万元,出资期限均截至2023年6月。2023年2月,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裁定终结执行。2023年8月,在三个股东均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A、B、C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给自然人D。2023年12月,甲公司的债权人将股东A、B、C、D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股东A、B、C在各自认缴的30万元、30万元、4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股东D对股东A、B、C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B、C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D,且转让前甲公司已经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裁定终结执行,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均应明确知道上述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转让股东A、B、C分别在30万元、30万元、40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受让股东D对股东A、B、C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心语

在正常商业经营中,公司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公司经营主体的变更,但无论是转让股权的前手股东还是受让股权的后手股东,对于公司资本充实均负有不可转移的法定责任。

对于股权转让方来说,如果转让股权前已到出资期限,那么其当然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否则需要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资责任不会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如果转让股权前还没有到出资期限的,虽然出资义务主体应该是受让股权的股东,但是如果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方仍然要对未能实缴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当公司可能有潜在的无法清偿的债务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转让股权了就不再承担出资义务了。

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如果受让的是没有到出资期限的股权,那么其是出资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受让的是已经实缴出资的股权,则应谨慎核查出资情况,避免在已经支付了股权对价后还要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股权受让人也可以与转让人在协议中约定,受让人因转让人未足额缴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转让人追偿。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期主笔:张冰

上海嘉定法院

法官助理

THE END

供稿丨商事审判庭

摄影丨蒋凯雯

责任编辑丨李迪明子

漫画/执行编辑丨阮艳

来源|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嘉北人民法庭

文字|李迪明子

摄影|蒋凯雯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

这场活动,用心护航“少年的你”

以专业和热忱,护航长三角执行协作行稳致远|执击民生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