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72字,阅读完毕约需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这几天的高考期间,发生这样一起事件:
6月7日,河南开封一位女性考生在通过考场安检时,被发现鞋底有金属,无法进入考场,当地警方迅速带着女生购买了一双蓝色的拖鞋,帮助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相关媒体以正能量宣传的方式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但没想到的是,网络上针对女生的穿着出现了大量网暴言论,据说已导致女生精神压力过大而放弃高考。
![](https://static.ws.126.net/163/frontend/images/2022/empty.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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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问题
我们先来捋一捋这起事件:
1、该不该要求女生换鞋?
当然该。
高考中的安检非常严格,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和考场的安全,金属探测器会对考生进行检测,确保没有电子设备或其他禁止物品带入考场,女生的鞋子内有金属,确实需要更换。
2、女生的穿着有没有问题?
当然没有。
网暴所谓的言论是认为女生穿着超短裙,黑丝袜,高帮鞋参加高考,像是在从事什么不体面的工作云云(我已经尽量用体面的语言来表述那些龌龊的网暴词语)。都2024年了,一个18岁学习艺术的成年女性,穿着她喜欢的衣服参加人生中的重大考试,社会管理部门没有意见,她家长没有意见,哪里轮得到你来说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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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媒体有没有责任?
有,但不多。
每年高考,媒体从中发现、报道正能量新闻,本是无可厚非的职业行为,媒体工作人员在征得女生同意后,对这起事件以褒赞为目的进行报道,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网络媒体在管理评论区的时候,没有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网暴苗头并及时处置,导致事件扩大,这肯定是工作没有到位。
这里有个建议,要不咱把每年六月初都固定开展的网络“清朗行动”再延长四天直到高考结束?
4、网暴人员有没有法律责任?
有,但很难落实。
根据2023年9月20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网暴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诽谤违法,尚不构成诽谤犯罪;即使构成诽谤犯罪,也属于自诉案件,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案件标准。
所以,当事人想要维权,除了要求公安机关对网暴人员治安处罚外,还要提起民事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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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依法支持民事维权。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5、女生和家长有没有需要反思的地方?
我认为也有。
首先是女生,高考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虽然现在已经不是“一考定终身”的时代,但是自己已经辛苦准备了三年,并且参加了6月7日的高考,河南省的高考总共才两天,就因为网络上那些无聊闲汉的几句鬼话而放弃高考,确实有点可惜,女生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需要提高。
其次是女生的家长,6月7日发生了网暴事件,应该及时对女儿进行心理疏导,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消除网暴信息源,鼓励女儿调整心态,积极应对并参加剩下一天的考试,即使女儿确实已经据欸的那个放弃了继续参加高考,也没有必要在6月8日凌晨就上网宣布女儿放弃高考,这是在谴责网暴?还是在敲定放弃高考?万一早上女儿睡醒了又想去参加高考了呢?
三、结语
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安全感,维护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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