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年满73周岁的王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载有同村杨某)行驶至淮阳区五谷大道时,与桑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负次要责任。

经审查,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杨某无偿搭乘王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但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桑某具有A2驾驶资格,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周口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23年7月,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的子女们将王某、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杨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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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好意同乘以及是否符合对王某减轻责任的条件。

2、赔偿责任如何让划分?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院会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查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综合判断,认定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

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其他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责任划分相悖的有关双方过错的证据,那么在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范围内的责任后,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3、法律上怎么界定“好意搭乘”?是否会影响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对“好意同乘”的判断主要可以从非营运性、无偿等方面进行判断。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1217条的但书条款,“机动车使用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失,因而不能构成好意搭乘,也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4、死者杨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对王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确定,是否存在过错?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有这严格的身体条件要求,且每年都要求体检,作为同村村民,杨某应当对王某的年龄有所了解,其没有对王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进行确定,存在一定过错。在案例的裁判中,法院最后也认定杨某存在过错,因此酌定减轻了王某10%的赔偿责任,由该杨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