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6月5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诚信企业白名单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创新构建了“诚信企业白名单”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高效实质化解涉企纠纷,助力企业将优质信用资源转化为“诚信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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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对积极参与诉(执)调解、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企业,结合其信用评级、纳税评级、金融监管评级等资信情况,择优列入“诚信白名单”,并给予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允许企业以自身信用为担保,酌情减(免)诉讼保全担保金额、执行宽限期、财产处置宽限期等六项具体正向激励措施。

《意见》强调,要定期将企业诚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管理、税务等机关和金融机构,帮助企业享受其他社会“诚信红利”或恢复社会信用评价。《意见》亦对“白名单”企业符合强制移除条件的八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

建立该制度,是韶关法院继推行涵盖立审执全环节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后,践行能动履职的创新举措,以“实打实”的守信践诺激励措施,鼓励、支持、引导企业提高信用意识,强化生产经营、签约履约等各方面的信用管理,为促进韶关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韶关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文字:黄园园 刘青

编辑:刘青 校对:付慧敏

审核:陈东阳 张远平

责编: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