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驶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

被交警查处并被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但应该只吊销摩托车驾驶资格证

还是吊销所有驾驶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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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行政诉讼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件详情

2020年5月20日,梁某驾驶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时,被交警部门的民警查获。交警当场对梁某的摩托车进行了扣押,并告知其需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交警进一步查明,梁某的上述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3年10月13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机动车状态栏显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2022年11月,梁某在处理其他交通违章事项时,交警部门发现其仍有未处理的驾驶报废车辆违法行为。梁某对此表示知情,并承认因未能找到摩托车行驶证而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并非故意拖延或逃避处理。

2022年12月1日,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梁某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包括E和C1)。梁某不服提起诉讼到钦北区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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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对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及对被告交警部门具有交通行政管理法定职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原告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入处罚程序后,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在原告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原告进行了送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辩解其在被吊销驾驶证前已经依法获得了C1E的驾驶准驾资格的行政许可,因驾驶已到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而被予以处罚,吊销原告的E证是适当的,原告在本案中仅是违反了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规定,没有违反小汽车的驾驶规定,被告不能因原告的一违法行为就吊销原告的两个行政许可,故被告一并吊销其C1驾驶资格错误。

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申请而核发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的证明文件,原告取得C1证和E证两种准驾资格同属于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是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的不同内容,并非是两种不同的许可。该许可的形式不仅对持证人的驾驶技术有要求,还要求持证人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身体条件、交通意识、交通法律意识、驾驶行为品德等条件。

本案原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说明其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所有机动车的条件,其违反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驾驶所有机动车的许可。因此,被告吊销原告持有的C1E驾驶证,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梁某仍然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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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 作出如此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驳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驳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转自: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