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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引导社会公众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合浦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用法律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被告人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自购的未悬挂船牌船号渔船在21°29.954′N,109°38.327′E海域附近利用电拖网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当场抓获,扣押非法捕捞的海虾11.52斤、流鱼3.66斤、皮皮虾1.4斤、杂鱼20.26斤、花蟹1.3斤。经合浦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告人何某进行捕捞作业的海域属于禁渔区内;被告人何某捕捞的工具符合电鱼作业原理。

另查明,2022年10月28日00时53分,被告人何某随执法人员对查获的鲜活38.14斤渔获物进行放生处理。2023年3月2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费5046.21元交至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账户。

合浦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其作案工具。

02

被告人金某非法采矿案

2020年8月23日至24日期间,同案人莫某(已判决)等人商量后在合浦县乌家镇西大村委会莫屋队小江坪天桥头莫某承包的土地上借挖鱼塘的名头非法开采石英砂销售。被告人金某从中获得一成股份,负责放哨防止执法人员去检查和指挥运砂车进出等工作。经鉴定:非法开采石英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3.26万元。

合浦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

被告人徐某滥伐林木案

2022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与合浦县常乐镇车板村委会徐上队签订《山岭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经营位于该村羊角头岭的林地。2022年7月25日至7月2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钩机挖掘位于羊角头岭处桉树萌芽林。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毁萌芽幼林面积32.6亩,被毁萌芽幼林株数2080株。2022年8月18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合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合浦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图片丨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丨申江慧

审核丨叶晓玲

来源丨合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