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1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记载,上诉人杨政在宝坻区中医医院与其父亲杨占军死亡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一审法院遗漏了一直由杨占军抚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智障姑姑杨文君的抚养费诉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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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审判决在已承认杨文君的委托代理人杨政到庭参加诉讼,并明确了望二审查明并解决杨文君抚养费诉求,以及杨文君同意杨政上诉意见的情况下,却又前后矛盾的称“关于杨文君是否在本案中享有被抚养生活费问题,因杨文君并未提起上诉,杨政作为代理人无权代为主张”。这岂不是在睁眼说瞎话,该判先是承认了杨政是杨文君的委托代理人,后又认定杨政无权代理杨文君的主张,不知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如此出尔反尔的歪曲事实,不仅严重侵害了(其父已故)一直由哥哥杨占军抚养的杨文君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官也涉嫌隐匿证据、遗漏诉求、剥夺诉权和程序违法并公然用判决书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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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服该判,杨政又向天津高法提起再审申请,但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由天津高法作出的(2024)津民申1360号民事裁定书,竟也与天津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如出一辙,该裁定称:杨文君的委托代理人杨政到庭参加诉讼,并提出对杨文君作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进行审理的再审申请。但后也是话锋一转,称“关于是否存在剥夺杨文君上诉权的问题,杨文君作为本案当事人未对本案提起再审申请,本案不存在剥夺杨文君上诉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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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判决为证,关于杨文君的抚养费问题,其的委托代理人杨政不仅在一审对此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也明确了上诉请求,在再审申请中也再次对此诉求予以了明确,并均参与了三级法院的开庭审理,怎么又都予以否认?这不仅涉嫌公然隐匿杨文君的诉讼代理人委托书,也枉法剥夺了她的诉权,实属是自相矛盾程序错误的枉法裁判。难道在天津就是如此地进行法律监督和纠正冤假错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