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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法律说一声对不起,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了。法虽然无情但人有情,感谢法院对我酌情考虑……”从司法警察手中接过司惩决定书,庄某(化名)既为自己一时冲动的违法行为懊悔不已,又对浦东法院法警支队人性化的严格执法心悦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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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5月底的一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发生了一起信访当事人冲击法院机关,并暴力妨害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突发事件。信访人庄某至浦东法院安检入口处,未经预约要求法官接待,在与工作人员交谈过程中,突然情绪失控,大声哭喊并欲强行闯过安检。在执勤司法警察对其口头警告并制止其强闯行为时,庄某一边用言语辱骂、一边用双脚踢踹的方式攻击司法警察,造成后者小腿两处软组织挫伤。法警支队立即增派警力到场以维持正常安检秩序,同时将庄某迅速有效控制,并强制带离至谈话室。随后,支队指派保卫大队大队长潘志勇,执法规范工作室带头人张亢,对庄某进行询问和训诫,同步派员调取视频监控、制作目击证人证言,对庄某的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予以收集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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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司法警察的耐心开导和严肃批评,庄某逐渐冷静下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底线,将面临司法惩罚,遂向司法警察袒露心声:家中两位老人长期卧病在床,在生活重压下有时情绪偏激,恳求法院从宽处理,并主动递交具结悔过书。

处理结果

法警支队经讨论认为,庄某的行为构成“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鉴于其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可以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决定对庄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这是浦东法院首份由司法警察制发的司惩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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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温度

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标,让当事人以案为鉴,收获应有的教育和警示效果,在办理司惩案件时尤为重要。

做笔录伊始,潘志勇大队长发现庄某抵触情绪强烈,认为自身案件处理不公,认识不到行为的违法性。于是决定以平复情绪为突破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反复解释法律条文,并回放其强闯安检、踢踹法警的监控视频,促使其渐渐正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和危害后果。

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张亢带领工作室成员检索研究司惩类案,推敲琢磨执法细节,确保处置流程合法、规范、文明,达到司惩效果与教育效果相统一。

在司惩决定宣布后,庄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现出深深的愧疚,对司法警察的公正执法和耐心释法表示由衷感谢,当场缴纳罚款,并对受伤的司法警察表达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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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把伞你带着,外面雨下大了,别着凉了。”临走时,法警支队副支队长李伟山对庄某说道。“没想到我把气撒到你们身上,你们还处处替我着想。我以后不会再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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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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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照片来源于网络

素材提供丨法警支队

本文作者丨向望、张亢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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