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马某是一名外卖小哥,某日驾驶电动车在途经某大卖场南门口送外卖时,与高某骑行自行车横过马路时发生碰撞,致使高某、马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查明,马某、高某均有过错,且姚某违法停放于事故现场的轿车影响双方通行视线,故而认定马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姚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导致高某头部、腰部等多处受伤,还伴有嗅觉丧失。审理时,经双方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高某颅脑因本次事故受伤,其外伤与嗅觉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起完全作用,其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嗅觉功能完全丧失的后遗症已构成十级残疾。事发后,高某将马某、姚某、马某所在物流公司及二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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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的成因、经过及责任划分已由交警部门认定,且事故主体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原告与被告马某、姚某均有过错,法院酌定被告马某对原告损失按 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姚某承担 30%责任,原告高某自行承担剩余 20%责任。被告马某为物流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物流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物流公司、姚某分别购买保险,应由各自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由姚某、物流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中姚某车辆停在路边,虽未与高某直接碰撞,但姚某在设禁停标牌路段违法停车,停在设人行横道的道路上,客观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姚某违法停车后未积极采取警示措施,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过人行横道视线,提高了危险性,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违法停车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且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现实中,许多驾驶员存在“车停着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没撞到就不用赔偿”等认识误区,机动车按规定地点停放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切不可为图方便或心存侥幸而违法占道停车,若违停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违停一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