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韶关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审理一批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时值“6·5”环境日之际,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摘选部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督促个人或单位履行保护环境义务,为建设绿美韶关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违反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
——某电子公司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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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于2016年10月建成的电感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某电子公司的电感车间进行查封、扣押。由于某电子公司未予整改,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电子公司处以罚款41万元。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公司的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亦恰当、合理,判决驳回某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案中,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及“未验先投”,构成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督促企业增强守法自觉性,推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具有积极作用。

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
——池某海等六人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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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池某海等六人在没有获得处理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从广东省多地收集的污泥分别非法倾倒在新丰县某厂房和某鱼塘旁空地。经统计,池某海等六人参与处置、倾倒固体废物3081.8吨,其中危险废物1169.85吨,总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311万余元。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对池某海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池某海等六人的刑事责任,并连带承担因污染环境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池某海等六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被告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11万余元。

典型意义

跨区域倾倒工业废物具有跨界性、隐秘性等特征,给清理和治理工作带来困难。本案中,池某海等人跨区域肆意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或填埋到土壤里,若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法院将刑事及民事部分一并审理,通过“刑事处罚+公益诉讼”共同追究破坏环境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更好地震慑跨区域环境污染行为。

非法处置化工铁桶
——杨某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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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8月,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蒋某某等人处非法收购化工铁桶,运输至其承租的某农房院子囤放,并雇佣李某某使用拆解、压平设备将化工铁桶加工成铁制品进行销售。期间,杨某非法处置并销售危险废物200吨,已非法处置但尚未销售的危险废物35.85吨。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并承担因污染环境产生的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1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运输许可,非法收购、运输、贮存并处置危险废物共计235.85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50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共计117万余元。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必须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作,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造成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更会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非法采挖野生观音座莲蕨和金毛狗蕨
——邵某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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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国庆节后,邵某忠在广东省始兴县某山里非法采挖野生福建观音座莲蕨和金毛狗蕨,并将采挖的10株福建观音座莲蕨通过闲鱼、拼多多等网络平台出售,以快递方式邮寄给买家。公安机关在邵某忠处查获109株福建观音座莲蕨和19株金毛狗蕨。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邵某忠挖掘、出售该两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出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邵某忠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邵某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典型意义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生态和科研等价值。非法采挖、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将使多年来自然长成的珍稀植物物种毁于一旦,同时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可以更好保护植物多样性,守牢绿色发展根基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全社会都应增强保护国家珍稀植物的意识,从自身做起保护生物多样性。

乱扔烟头引发山火
——王某美失火、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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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9日晚,王某美携带工具在乐昌市“冲子岭”山岭一带猎捕野生动物,在等候猎捕期间点燃一根卷烟,未确认烟头完全熄灭即扔往身旁的茅草堆,后导致山岭起火。经鉴定,涉案林地过火面积50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3亩,灌木林面积182亩。另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在韶关市禁猎期间,王某美多次使用猎夹在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其中2019年伙同他人捕获一只麂子,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美在狩猎时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失火罪、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决王某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个别群众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山区随意乱扔烟头引发山火。山区森林资源丰富,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广大群众应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加强防火措施,杜绝侥幸心理,严禁乱扔烟头、违规野外用火。

超范围使用林地
——范某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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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期间,范某文在韶关市曲江区“契爷石”、“牛头坪”取采煤矸石期间,超出所办理的使用林地手续范围取采、堆放煤矸石、弃土。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62.23亩,原有植被均已被严重毁坏。案发后,范某文主动履行复绿义务,现已履行完毕并经曲江区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

裁判结果

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62.2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决范某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范某文非法占用农用地62.23亩,应按照《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部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我国刑法设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用地。本案中,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督促自然资源局等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行政职能,对范某文复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由“单打独斗”到“多方发力”,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环境的有机统一。

乱砍滥伐林木
——黎某雄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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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黎某雄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范围,雇请和指挥工人到其承包的仁化县“细塘坑”山场超范围砍伐林木。经鉴定,“细塘坑”山场超范围采伐面积为20.53亩,砍伐林木蓄积为190.93立方米,材积为129.44立方米。2022年8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黎某雄亲属代缴的滥伐林木所得款7万余元。案发后,黎某雄对涉案山场20.53亩林地进行了复绿。

裁判结果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黎某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被滥伐的林木所得款已被扣押以及涉案山场已进行复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黎某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森林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多重效益。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采伐,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同时,将补植复绿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鼓励被告人从“破坏者”转变为“植树人”,有利于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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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2019年10月22日,赵某某在未经当地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乳源瑶族自治县茶山口附近向三名男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后被巡查的民警查获,当场收缴白鹇7只、白鹛山鹧鸪2只、白腹鼠6只。经鉴定,赵某某收购的野生动物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鹛山鹧鸪、白腹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决赵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植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并非所有的动物均可买卖或饲养,实施交易行为前要查证动物是否为国家级保护动物或“三有”保护动物,避免因认知局限而触犯法律。

小区供水设备产生噪音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段某、王某诉某公司、某物业公司、某业委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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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段某、王某购买了某小区某栋楼的第二层房屋,该楼房正下方地下负一层为水泵房。自入住以来,负一层水泵房设备产生噪声、震动,对段某、王某的生活、休息产生严重影响,物业公司做了相应措施,但均未能解决房屋的噪音问题。段某、王某起诉要求开发商、物业公司、业委会整改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进行管理,现小区供水设备产生噪音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整改维修及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已采取了相关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履行了其管理义务,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水泵所产生的噪声是由于物业公司在对水泵设施的维修养护过程中存在过错而造成,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当在业委会对水泵的整改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予以配合。依法判决业委会限期完成对水泵房的隔声降噪减震整改,并限定噪声标准,赔偿段某、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典型意义

居民楼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本案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供水设备产生的噪音干扰居民生活,判决业委会整改并赔偿损失,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有利于督促业委会承担消除住宅噪音污染的责任,维护小区业主的生活安宁及身心健康。

编辑:刘青 校对:付慧敏

审核:陈东阳 张远平

责编: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