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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武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277381.04元,诉讼费由武某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武某与其丈夫张某名下位于山水文园小区18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一处。

武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张某提出异议称,该房产系其婚前购买,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无权查封,且该房产系异议人及家人居住的唯一一套住房,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山水文园小区18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一套的查封。

经法院查明,张某与武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1日,张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产,个人交付首付款150995元,剩余房款285000元由张某以银行按揭方式偿还。2015年9月21日,张某与武某在沂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涉案房产确为异议人张某婚前购买,但是上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在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异议人张某自愿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上述房产应当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武某共有。

关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法院能否查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具体到本案中,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时,被执行人武某系涉案房产的共有人,法院查封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房产是否可以进行评估拍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若涉案房产进入后续评估拍卖程序,张某作为案涉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可请求法院给其保留房产拍卖款一半的份额,另一半份额属于被执行人武某的财产,可用于履行其负有的法定义务。故,对于张某提出的涉案房产系其唯一一套住房不能评估拍卖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异议人张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房屋产权的另行处分,房产自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在配偶一方负有执行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执行共有房产中属于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若进入拍卖程序,另一方有优先竞买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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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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