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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各地开展的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各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欺凌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制定细化校纪校规,明确不同欺凌行为的相应惩戒举措;

公布欺凌防治电话、邮箱和法治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电话,对来电反映情况落实首问负责制度;

每班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学生欺凌防治主题班会,教育学生掌握预防欺凌的知识和做法;

要在楼道、天台、储物间等隐蔽场所,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

教育部的这个关于防范治理学生欺凌的工作要求,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点,增加摄像头,增加组织架构,加强教育与处置。

对于治理校园欺凌,仅仅有摄像头是不够的。摄像头不可能穷尽所有地方,一些涉及隐私的场所,是无法安装摄像头的,比如厕所、寝室。实际上,很多欺凌正是发生在这些地方。解决问题的方法论除了提升监控,更应该是加强教育,以及更重要的,震慑。

一般程度的校园欺凌,可以通过教育解决。但是,禁止欺负同学,欺凌、侮辱他人,一直是品德教育的一个底线要求,也是校规的底线。欺凌治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本身是学校的教职员工,本来就肩负了这个责任。

虽然建立新的组织架构,肯定可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应该承认的是,随着学生年纪渐长,很多欺凌行为,特别是那些引发社会关注的恶性事件,已经超出了学校教育所能处理的程度。对恶性欺凌来说,教育可能作用有限。所以,治理校园欺凌,还需提升震慑。在我看来,欺凌治理委员会应该包括当地的公安机关。

根据教育部的这个工作要求,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对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实际上,很多校园欺凌事件已经达到了违法的标准。很多问题,需要当地公安机关来认定。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另一个工作内容,依法依规处置,也很可能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未成年人有专门的规定。其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在16-18岁之间,如果不是初次违反,就有可能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即便在14-15岁之间,不行政拘留,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有其他处罚措施。而且,即便属于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公安机关也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种来自强力机关的责令,不管对欺凌者本身,还是其监护人,都更有威慑力。

现在的青少年,心智远比上一两代人成熟,他们很多人是知道自己不必负责,才胆大妄为,那么,即便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改变的情况下,强力机关的介入,也会形成一种威慑。当地的民警,穿着制服,进校园给学生上一堂普法课,与老师上一堂普法课是不一样的。更何况,有些严重的校园欺凌,已经达到了违法犯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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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很多校园欺凌背后,都有当地社会治安的背景。这也需要当地公安机关的介入。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少年时代的记忆。班级、年级或学校中,那些欺凌他人的同学,具有很大的“势力”。这些同学认识校外的黑社会大哥,并借助这种威慑,在学校里面欺凌其他同学,大家都敢怒不敢言。一方面,这是未成年人的一种错误认知,所谓“黑社会大哥”根本不算什么。但的确有些学生的靠山大哥,在当地寻衅滋事、欺行霸市。他们自然就能凭此威慑其他同学,甚至连老师都礼让三分。

其实,班主任凭观察不难发现,班上是否存在欺凌,总有几个弱势的同学,总有几个难以管教的学生。要想找几个贴心的学生了解一下情况,让学生说实话,对老师来说也并不难。很多时候,老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是因为老师也管不下来,甚至不敢管。

近年来,随着治安水平的提升,这个现象变少了,但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小城市、县域乡镇还存在这种现象。这也是为什么欺凌在大城市少一些的原因。只有打掉了这些校外的背景,才能解决校内的欺凌。这当然就是当地公安机关的责任。

所以,治理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教育部也存在力有不逮之处,需要多部门协力的综合治理,才能根除校园欺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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