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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十七号

2023.12.29 发布│2024.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6月1日起施行,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该法在有关构建粮食供给保障体系的规定中明确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规定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等。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九号

2024.04.06 发布│2024.06.01 实施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其中规范财政纵向补偿,明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号

2024.04.22 发布│2024.06.01 实施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保税油、岸电、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的分类管理措施要求,规定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2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

2023.11.28 发布│2024.06.01 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为:一是着力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新要求,在行业标准制定起草、组织实施等环节设置标准间协调配套规定,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机制,构建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行业标准管理体制;二是重点防范利用行业标准限制竞争。《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业标准设置奖励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等事项,禁止政府通过行业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促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经营主体活力;三是系统构建行业标准监管制度。增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进行社会监督等相关要求,完善行业标准管理的法律责任,构建系统全面、主体责任明确的行业标准监管制度。

供电营业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2024.02.08 发布│2024.06.01 实施

新版《供电营业规则》将于6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更加突出优化营商环境,更加突出保障群众用电权益。新规围绕办电时长、环节、资料等核心要素和用户关切,对照信息公开、责任时限、业务收资等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简、并、改”。新《供规》明确要求供电企业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等信息,为用户提供形式更为丰富、渠道更为多样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便捷办电。新规明确供用电各方在供用电设施运行管理、计划检修安排等方面的权责和配合关系,构建了供用电各方供用电协同机制;明确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由原先的三天压缩至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2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

2024.04.12 发布│2024.06.01 实施

修订后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其中优化调整监管内容,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等。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4.03.18 发布│2024.06.01 实施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计量单位。《办法》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当限制使用。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6号

2024.03.27 发布│2024.06.01 实施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章是对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10月1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所作的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遵守国家计量法规,明确中国民航局的计量监管职责,文本内容力求准确、细致、易懂。整体框架上去掉章节的划分,将“定义”调整到“附则”中,增加了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简化了法律责任,删去奖惩和经费条款。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令第33号

2024.04.11 发布│2024.06.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是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生态环境部依法行使职权。新办法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据行政复议全流程,按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的顺序进行规定,框架结构更为清晰。

新办法扩大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情形,规定了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条件,明确了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完善了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完善了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增设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完善了听证制度,增加了简易程序等。本文从企业角度,通过比对新旧办法,绉议企业在环境行政案件中的权利救济。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令第3号

2024.05.15 发布│2024.06.15 实施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6月15日起施行,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其中明确了海警机构开展海上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确立了海上行政案件管辖原则和管辖争议的解决方法,规定了回避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救济措施;明确了海警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范围、方法和措施,确立了调查取证的原则和要求,规范了询问、勘验(查)、检查、鉴定、辨认、查询、抽样取证等调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等。

关于向外籍人员开放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会考〔2024〕1号

2024.05.10 发布│2024.06.01 实施

《关于向外籍人员开放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外籍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考试地点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规定的,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外籍人员在境外的会计从业经历,可计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库〔2024〕13号

2024.04.24 发布│2024.06.01 实施

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在公开招标等七种采购方式之外,增设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更好地支持应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从需求端对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持作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金规〔2024〕6号

2024.04.19 发布│2024.06.01 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通知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考虑地区和机构差异,农村中小银行可以在2025年底前逐步提高限额至5万元;同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24〕11号

2024.04.03 发布│2024.06.01 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通知》共6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二是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三是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文件,整合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的条款,修订部分文书样式。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

2024.04.30 发布│2024.06.01 实施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自6月1日起施行,加工贸易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商品种类繁多、加工工艺复杂、料件耗用关系多变等因素,容易产生加工贸易货物库存短溢问题。生产工艺和流程复杂的企业,尤其容易因“短溢”导致违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为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和难点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关总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基准》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短溢”实施守法容错管理。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国铁设备监规〔2024〕6号

2024.04.02 发布│2024.06.01 实施

《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将于6月1日实施。《细则》作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具体实施文件之一,主要是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以进一步明确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落实的质量安全工作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铁路产品种类多、生产企业多,《细则》对监管原则、监督检查计划及内容、问题整改要求、执法人员行为等进行细化和规范,以进一步保障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细则》中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是指设计、制造质量,不包括维修质量。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4〕6号

2024.03.01 发布│2024.06.01 实施

为适应评级行业新发展阶段的需要,交易商协会完善了评级自律规则体系,发布了两项评级指引,新指引将于6月1日实施。两项新指引提到,交易商协会鼓励债券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提供评级服务,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此前,央行营业管理部也发文,力争北京在全国率先试点落地双评级、多评级制度。“多评级制度可以抑制债券市场级别竞争,提升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功能”。

作者简介:安启博,硕士学历,现北京执业律师、合伙人律师,前央企法律工程师,上市民营企业法务总监,具有计算机、自动化、法学复合学科背景,阅历丰富,学识深广,涵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