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英在1997年2月与案外人何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时,因何某甲未达到法定婚龄,遂使用何某甲哥哥何某乙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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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张某英以何某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系婚姻登记错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张某英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和结果】

该案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但判后通过司法建议解决了张某英的实际问题。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英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发生在1997年,其起诉要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裁定对张某英的起诉不予立案。为避免程序空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特向某县民政局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按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查清事实,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2023年4月10日,某县民政局对该司法建议书作出回复。2023年6月19日,某县民政局作出《关于撤销何某乙与张某英婚姻登记的决定》,撤销了何某乙与张某英的婚姻登记,案件得以实质化解。同时,该法院到某县民政局开展联合化解行政争议协调会,并邀请该县人民检察院、该县公安局和该县司法局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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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事关婚姻关系保护和家庭制度巩固,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妥善处理因提供虚假材料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对于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避免程序空转,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虽然张某英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简单处理,但其存在的婚姻登记问题却难以解决。法院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开展行政审判工作,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个案带动一片功能,形成类似案件处理机制,让老百姓以最简单最便捷的方式解决争议,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避免程序空转,彰显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