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59字,阅读完毕约需7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近期因为处理了一个嫖娼后采用轻微暴力夺回嫖资的案件,当事人由于在夺回嫖资的过程中与卖淫女发生一些拉扯,为了辨析这些拉扯行为暴力强度的大小,笔者在抢劫和抢夺的定性上也与司法机关也在进行拉扯。

笔者身为一名资深LSP,不禁想到了以下问题。

既然嫖娼结束后,嫖客抢夺嫖资行为根据暴力程度的大小可以定性为抢劫和抢夺(当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已支付的嫖资范围内抢夺嫖资的行为必然不构成抢劫),那么嫖客用其他非法方式取回嫖资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呢?

也就是说,用各种不同方式“白嫖”的性质是什么?

目前没有争议的,是秘密取回已支付的嫖资定性为盗窃罪。

那么,如果嫖客是以欺骗行为取回呢?如果将现金扩大到债权呢?如果将嫖资扩大到一般劳务费呢?是否还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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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狭义与广义的“白嫖”行为的性质

我们先探讨狭义的“白嫖”行为,也就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白嫖”。

1、嫖客A和卖淫女小美约定以8000元的价格嫖娼一次,在发生性关系前,A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小美8000元,发生性关系后,A谎称微信支付会留下转账痕迹,为保险起见,让小美将8000元微信退回,A再去附近银行取现金8000元交给小美,小美信以为真,将8000元通过微信退回,A离开现场后扬长而去,小美愤而报警。

问:A骗回嫖资的“白嫖”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2、嫖客B和卖淫女小美约定以8000元的价格嫖娼一次,B以微信内有钱,嫖娼结束后再付为由,与小美发生性关系。结果在发生性关系后,B谎称微信支付会留下转账痕迹,为保险起见,让小美等他去附近银行取现金交给小美,小美信以为真,B离开现场后扬长而去,小美愤而报警。

问:B以欺骗手段不支付嫖资的“白嫖”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下面再探讨一下广义的“白嫖”行为,也就是日常口语中的免费劳务服务。

3、顾客C和正规按摩女小美约定以8000元的价格按摩一次,在按摩前,C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小美8000元,按摩结束后,C谎称微信资金需用作其他用途,可以去附近银行取现金8000元交给小美,小美信以为真,将8000元通过微信退回,C离开现场后扬长而去,小美愤而报警。

问:C骗回按摩劳务费的“白嫖”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4、顾客D和正规按摩女小美约定以8000元的价格按摩一次,D以微信内有钱,按摩结束后再付为由,让小美为其按摩。结果在按摩结束后,D谎称微信资金需用作其他用途,可以去附近银行取现金8000元交给小美,小美信以为真,D离开现场后扬长而去,小美愤而报警。

问:D以欺骗手段不支付按摩劳务费的“白嫖”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1、2为一组,犯罪对象均为不法财物(或债权),使用的手段均为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区别在于支付后骗回和未支付;3、4为一组,犯罪对象均为合法财物(或债权),使用的手段均为隐瞒事实、虚构真相,区别在于支付后骗回和未支付。

那么,在1、2、3、4四种情况下,哪种构成诈骗犯罪?哪种不构成诈骗犯罪?或者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有一种观点认为:1、2均不构成诈骗罪,因为非法财物(债权)不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3构成诈骗罪,4不构成犯罪,因为合法财物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但合法债权不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因为如果将债权认定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的话,将扩大很多生活中经济纠纷的刑事属性,例如:霸王餐是不是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不是诈骗罪?不履行劳务合同是不是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1构成诈骗罪,因为非法财物也是犯罪对象,2不构成诈骗罪,因为非法债权不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罗翔老师就是持这种观点),3、4构成诈骗罪,因为合法的财物和债权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1、2、3、4都构成诈骗罪,因为无论是合法或者非法的财物或者债权,都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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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欢迎大家对欺骗性质的“白嫖”的定性展开讨论,观点可以发在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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