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609字,阅读完毕约需13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接触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3月8日,小文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小美,被小美照片中呈现的姣好容貌所吸引,遂提出以现金8000元作为嫖资媾和一次,当小文在开好的酒店房间内见到小美真人后,发现无论是相貌还是身材都与网上精修的照片判若两人,小文失望之余提出终止交易。

在小美“来都来了”的说辞下,小文同意继续完成性交易,小美在收到小文交付的现金8000元并放入随身携带的女包之后,二人开始行龌龊之事。一番云雨之后,小文心情逐渐平复,越想越觉得8000元不值,就趁小美洗澡之际去抢夺小美放置在洗漱台上的装有现金的女包,小美发现后出手阻止小文抢包,双方遂发生拉扯。

在拉扯过程中,小美的手指擦伤、右肩、右脚踝扭伤。最终,女包背带被扯断,小文从女包中取出8000元现金后扬长而去。小美愤而以被强奸抢劫为由报警,警方侦查后以抢劫罪刑事立案,2024年3月20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小文执行逮捕,5月19日以抢劫罪将小文移送审查起诉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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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劫罪?抢夺罪?

作为一名资深LSP,笔者虽对小文的白嫖行为颇为不屑,但对警方将该案定性为抢劫罪也感到量刑过重(抢劫罪系暴力犯罪,量刑起点为四年)。

那么,本案到底应该定性为抢劫罪、或因抢夺转化的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笔者认为,还是应当定性为抢夺罪。

理由为:

(一)对小文主观故意的评价

从本案的证据看,小文并非蓄谋对小美进行暴力抢劫,而是在与小美发生嫖娼的违法行为后,由于对小美外貌条件等感到不满,认为已支付的8000元嫖资过高,才产生夺回嫖资的想法。

因此,小文所针对的犯罪对象仅是已支付的嫖资,采用的方式是趁其不备的抢夺手段,只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小美发现并阻止,小文与小美之间发生肢体上的拉扯,小文这种拉扯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对小美施加暴力伤害或者胁迫,而仅是为了摆脱小美的阻拦。

(二)对小文行为暴力强度的评价

警方虽对本案定性为抢劫罪,但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抢劫,还是转化型抢劫,都离不开对小文获取财物行为过程中暴力强度的评价,具体到本案而言,需要从三个维度来进行评价。

1、第一个维度:犯罪嫌疑人小文的供述

小文多次供述,是趁小美不备抢夺女包,并在小美发现后为摆脱小美的阻挠而产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造成小美手指擦伤和肢体淤青,后将女包带子扯断,取出包内8000元后,推开小美离开房间。小文认罪认罚,供述真实稳定,应当予以采信。

2、第二个维度:被害人小美的陈述

从小美陈述的角度来看,显然与小文的供述有一定的差异,小美口中的小文暴力程度显然高得多,先是强奸、又是殴打,又是恐吓、又是抢劫。

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小美从报警到做受害人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多次陈述都前后不一致,显然与事实不符,存在为了美化自己受害人形象、隐瞒卖淫违法事实、获取卖淫所得、夸大暴力程度的情形。

在小美的陈述中,小文采取的暴力行为,既包括所谓的“强奸”中的暴力行为,也包括双方在发生性关系后小文夺回8000元过程中的暴力或胁迫行为,但结合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和生活常理,都证明小美对“暴力”的陈述并不能反映客观真相。因此,在双方因为嫖资纠纷抢夺、阻拦、拉扯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体现的暴力行为强度,小美的陈述不能采信。

3、第三个维度:是否造成被害人小美轻伤害结果

无论是采信小文的供述还是小美的陈述,最终还要看客观证据。从本案中小美提交的病历和公安机关拍摄的小美身体状况的照片来看,都仅为一些手指上轻微的皮肤擦伤和膝盖、脚踝处较小面积的淤青,公安机甚至连伤情鉴定都没有做,也就是说这点伤情连轻微伤都够不上。

上述客观证据可以证明,在双方因为嫖资纠纷抢夺、阻拦、拉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采用的暴力强度非常低。

(三)综合评价

在本案中,虽然小文在嫖娼前没有抢夺小美财物的主观意图,但在小美已将嫖资装入其包中,实际占有了相关现金,且双方已发生完性关系,小文意图拿回嫖资,此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注:这里笔者的措辞是“占有”,而不是所有,因为嫖资不具备合法性,但抢夺非法财物试图“白嫖”也是 有非法占有故意。 )

小文采取的行为是趁小美不备进行抢夺,但在小美发现并阻挠后,小文为了摆脱阻挠而与小美有一定程度的拉扯,结合双方的供述、陈述及医院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在此过程中小文并未直接针对小美的人身实施暴力或胁迫,为摆脱阻挠而产生的拉扯行为暴力强度较小,亦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综上,对本案中小文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并不准确,将导致罪责刑不一致,量刑过重,认定为“抢夺罪”为宜。

(四)类案检索

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衡平性,笔者还对此类型因嫖资纠纷而引发的转化型抢劫(抢夺)案件在裁判文书网进行类案检索,发现同类型案件一例。

(注:下面这起案件的案情与本案几乎一模一样,可见现在白嫖现象有多么严重,真是让人感慨,白嫖的背后是良心的泯灭,还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啊。)

继续说类案检索结果:

2020年11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71刑初1109号刑事判决,判决因对卖淫女长相不满而夺回4800余元嫖资的被告人朱波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20)粤19刑终1634号判决书将抢劫罪变更为抢夺罪,变更罪名的主要理由为认定暴力程度较低,不构成抢劫罪。

如果参照类案处理的话,小文在变更为抢夺罪后,量刑区间将下降到一年有期徒刑左右。

三、结语

嫖客在支付嫖资并 发生性交易后,嫖资在卖淫女占有后,嫖客因为“照骗”等原因 企图从卖婬女处夺回已支付的嫖资并“白嫖”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甚至有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在转化型抢劫中,当事人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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