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六人涉诈被拘经辩护全部取保候审,律师提醒侦查期间十项重要辩护工作

某省六人因为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生、合伙人杨佰林、律师袁绍国、律师郭合普、律师蔡瑜、律师陆向辉接受家属的委托,开展辩护工作。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和向办案人了解简要案情,向办案单位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和强制措施变更申请,被办案单位采纳并办理取保候审。

六人误入交易骗局被拘,经辩护全部取保

本案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2024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成交量2.12亿吨,成交额144.4亿元。

被控诈骗犯罪的六人为了挣取佣金而引导他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而涉案。因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律所严格按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并经过同意之后确定委托关系、开展辩护工作。

辩护律师按照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开展调查取证、会见工作,通过听取委托人对案件具体情况的陈述,理清案件发生的脉络,了解委托人参与其中的主观认识和目的、动机,形成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全面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和没有羁押必要等观点,并据此制作强制措施变更申请书依法向办案单位提交。

办案单位在查明案情和听取意见之后,刑事拘留三十日期满的最后一日,为涉案六人办理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可开展的主要工作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第一个阶段,是侦查机关集中从事证据收集的重要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37天黄金救援期要及时开展辩护工作,争取委托人最重要的现实利益。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事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尤其是刚刚涉案时强制措施的选择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生活会不会因为涉案而断绝。侦查阶段是决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和不逮捕的关键环节,辩护律师应当及早掌握案情、主动收集证据材料,提出、论证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争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侦查期间,辩护人没有阅卷权,办案人有义务保障律师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包括罪名和有关情况,还可以提出相关的意见。这个阶段的意见,主要包括对罪名适用提出异议,建议办案单位按照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对采取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直接影响办案人的侦查方向和委托人的羁押与否,引导案件走向,为下一步实现辩护效果打好基础。

三、会见在押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告知和解释基本诉讼权利,提供有关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咨询,提供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等等,这些内容对于需要接受侦查机关多轮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至关重要,在此期间形成的供述会成为指控和证实自己行为的主要证据,因此,全面、准确的法律帮助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至关重要。

四、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没有羁押必要性、未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更好的、更加有效的辩护需要证据证明辩护意见和观点,言语论证和意见不如证据材料更有说服力,律师应该熟练掌握调查取证技能,理清调查取证权利和申请调查取证权利的边界,在依法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充分收集证据材料、调查情况,为办案单位提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意见。

五、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进行审查,如与案件无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财物,但是采取这种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实务中,办案人可能会为了其他目的而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也可能并不能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甚至跟案件无关。但这些财物如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能导致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所以有必要提出异议和申请,要求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帮助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法律咨询和其他实际帮助,比如帮助收集证据材料、帮助提起其他民事诉讼、帮助处理其他事务等。

七、代理申诉、控告。

侦查期间,侦查机关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证据,侦查措施中比如查封、扣押、搜查等,可能会直接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于侦查机关故意或者过失违法侦查的情况,辩护律师需要帮助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诉、控告,保障和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八、代理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并提出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级别、地域、案件类型都会影响管辖权,不同的办案单位和地区对于个案的认定和审理会有不同的规则,也有不同的办案习惯,辩护律师需要熟练掌握规则并选择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策略。

九、审查案件办案人员是否具有需回避的情形,并依法享有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十、法律未禁止的其他辩护工作。

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辩护人的权利应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属于私权,私权讲究“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不被明文禁止的权利,都应当属于可行行为。辩护律师应当有能力认识权利、识别风险、选择方案,忠实于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的利益争取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新时代的经济活动种类多样,交易市场纷繁复杂,不法分子会利用很多意想不到的空间和机会设置各种圈套和陷阱。对此,一方面要防止被欺骗遭受财产损失,一方面要防止被诱导误入骗局,为牟利而涉刑。如被采取强制措施,要及时咨询并委托专业刑辩律师提供专业帮助,不要轻信司法掮客的错误指导和诱导,错失辩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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