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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王某某房屋位于山东济南某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内。2023年5月17日,委托人收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微信发送的《通知书》,称“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一致通过,决定收回你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逾期不签约腾房的,将不再享受任何搬迁、拆迁奖励”。

委托人认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列明的补偿办法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按照《实施意见》的补偿办法,无法恢复委托人户原有的居住条件,这明显降低了委托人现有生活水平,更无法让委托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故委托人尚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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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争议点为:

1、《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是否为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开发建设指挥部是否违反法定职责越权作出决定并发出通知。

申请人认为:

1、涉案《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对申请人设定了义务,影响其权益,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

1、涉案《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属于一般性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且该通知书也并未限制申请人主张拆迁补偿事宜的权利,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涉案《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是告知申请人限期协商签约搬迁事宜,并不必然引起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后果,至于是否同意签约搬迁,取决于申请人个人意愿,案涉告知书不具有强制申请人签约搬迁的法律效力,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重要证据:

1、《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及微信聊天截图;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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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思路:

首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集证据,收到街道办事处答复的《实施意见》,而且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告知书》可知,当地集体土地的征收尚未获得山东省政府批复。

之后对《实施意见》提出异议,以及对开发建设指挥部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

2023年5月29日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此我们向政府作出律师代理意见

2023年8月9日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

对案件的评述:

2023年5月17日,委托人接到内有《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的微信。在该《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中,落款“开发建设指挥部”要求委托人服从公共利益要求,在接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予以腾空。否则,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如不签约腾空,则将补偿安置款项予以提存,后续结果由申请人承担。该内容针对委托人这一特定对象,为其设定了义务,影响其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此行为应当认定为,系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征地尚未获得省政府批复同意,委托人一直未签约,不存在“严重影响项目进程,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即使征收土地经批准,申请人与拆迁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也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开发建设指挥部作出的《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超越职权且没有事实根据,故应予撤销。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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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限期签约腾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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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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