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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天魁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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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鹏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

副研究员

民生保障视野下的中国式人权道路:概念、制度与范式

来源 | 《社会学研究》2024年第3期

作者 | 景天魁、刁鹏飞

责任编辑 | 何钧力

中西社会学都重视人权问题研究。以中西社会学对话和会通的方式考察中国民生保障,可以看到:在概念层面,中国的民生概念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在制度层面,中国的民生保障制度实现了全面权利与首要权利、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普遍权利与特殊权利、理想权利与现实权利的统一。在实践层面,中国民生建设实践开创了人权理论新范式,其主要特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具有体制优势,彰显化解公平之困、效率之困和体系之困的中华智慧。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人权事业的本有之义。中国的民生思想渊源深厚,民生保障实践历史悠久。中国的民生保障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突出了人权保障制度的中国特色,开创了人权理论新范式,为人类的人权理论和事业做出了彪炳史册的贡献。本文拟从荀子首创的群学(中国古典社会学)视角和英国著名社会学家T. H. 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研究公民权利的社会学视角切入,采取中西社会学对话和会通的方式,在民生概念、民生保障制度和民生建设实践这三个层面,阐述中国式人权道路。

一、民生概念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

人权概念的起源和含义是人权理论首先要搞清楚的重要问题。人权概念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产物,这里的“人类文明”不仅指西方文明,也包括东方文明特别是中华文明。

(一)人权概念在起源上的多元性

有说法称“近代人权概念最先出现于西方”,但这绝不意味着人权只能产生于西方,也不能说它只能产生于近代,更不意味着有谁能独有对人权含义的解释权。事实上,不同民族、各大文明都会产生对权利的需求,这种需求的表现形式可能不同,但要说作为人的权利需求都来自西方文化,那显然是不妥的。

在西方,人权概念起源于古希腊文化。早在梭伦改革时期(公元前594年),个人权利的概念就出现了。古罗马法确立了体现私人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法律原则。17、18世纪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作为近代人权理论的基石,“自然权利”把人看作平等的、独立的、个体的人,这是西方近代人权理论的基本观念。

人权概念也有东方起源。中国自古对于神人关系、人人关系就有独到的认识,形成了有自己文化特色的人权概念。在中国文化中,神人关系不是对立的,人并无“原罪”。在中国的本土宗教中,人可以通过修炼而成神成仙,人有更大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使人享有更高的主体地位。因此,中国文化里对权利的诉求以及权利观念的孕育和发生主要不是来自神人关系,而是来自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君民、官民关系。这就决定了中国的人权观念主要是从人的社会性、从群己关系出发的,因而中国古代就出现了朴素的民生理念,在民生诉求中包含了人权诉求。

重视民生,根源于中国文化对于生命的本义、生活的意义以及权利的含义的深刻理解。早在甲骨文中就有“生”字,其本义就是天大的事,必须“厚生”,即“厚民之生”(李民、王健,2004:26、28)。中国在两千多年前的《左传》中就有“民生厚而德正”(郭丹等译注,2012:1004)的说法,明确把民众生活富裕、道德风尚端正作为判断政绩的标准。在《尚书·大禹谟》中,大禹曰:“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水、火、金、木、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李民、王健,2004:26)。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什么是好的政治?好的政治就在于让百姓过上好生活,就是把“水、火、金、木、土、谷”这“六府之事”经营好,把“正德、利用、厚生”这三件大事配合好。在天人关系方面,早在尧舜时代,古人就明确认为天意与民意是上通下达的:“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李民、王健,2004:38)。这是在说,上天看问题,要依据民众的态度;上天扬善惩恶,要依据民众的意见。这种对权利来源和含义的理解就不是“君权神授”,而是含有“君权民授”的意味了。权利源于民,这种关于权利本源的认识比西方近代的“自然权利”概念更为切中肯綮——没有什么权利是“天然”的,权利都有社会起源,归根结底来自人民。

尽管由于文化传统不同,“民生”概念与“人权”概念的内涵不尽相同,但从基本含义和功能、以及实际的历史作用来看,“民生”就是中国化的“人权”概念。形成于中国上古时期的“民生”概念所表达的含义在西方近代才出现,其进步性是极为超前的。

对于一种相同或相近的事物,中西两大各有自己发展脉络的文明体系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形成了内涵相近而各有特色的概念,这太正常不过了。如果以“民生”与“人权”概念的差异为由,硬说“只有西方人讲人权”,“中国人不讲人权”,“人权只是西方独有的概念”,那就未免太武断了。这些差异性也意味着并不是只有西方人拥有“人权”的定义权。

(二)民生概念凸显了人权概念的社会生活含义

对于人权问题,政治学和法学研究较多,人们也就习惯于用它们的视角来研究人权。1949年马歇尔所作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演讲首倡了人权研究的“社会学视角”。他把人权划分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个维度或“要素”。其中,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财产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是强调公民要参与行使选举权等权利;社会权利囊括福利权、安全权、遗产权和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马歇尔,2008a:10-11)。

马歇尔的人权三维度大致相当于中国的“人本”“民本”和“民生”。人权首先是相对于神权而言的。在人与神的关系上,西方人信奉的基督教是一神教,主张上帝是万能的,是至高无上的,是绝对的存在,是无可替代的;而人不过是仆从,是有原罪的,终其一生都必须赎罪。中国人信仰的神是多元的,既有道教的玉皇大帝、王母娘娘等,又有佛教的如来佛祖和菩萨等;既有日神、月神、风神、雷神等,又有妈祖、关公、周仓、诸葛亮、尉迟敬德、秦叔宝等由人变成的民间信奉的神。神灵多了就可以选择;既然可以选择,人就有了主动性。谁家需要求子的就拜观音菩萨,祈求发财的就拜财神,想要金榜题名的就拜孔圣人和文殊菩萨,各取所需,哪个灵验就拜哪个,这种自主性就抬高了人的地位。基于此,群学对人神关系的观察着眼于人的地位,这是“人本”的体现。

其次,人权是相对于君权而言的,民权是相对于国权而言的。如果说在中国的人与神的关系上,人具有选择权、主动权和主体性,这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以人为本位的话,那么相对于现实社会的君权和国权而言,中国自古就明确地讲“以人为本”。《管子》“霸言”篇曰:“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李山、轩新丽译注,2019:434)。这就把“人本”从人与神、人与自然的关系落实到了民与君、民与国的关系上,“人本”在社会意义上就是“民本”。这与早在先秦时期就讲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李民、王健,2004:93)是一脉相承的。老子讲,“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任继愈,2006:107)。孔子又把“人本”进一步落实到人与人的关系上,创立了“仁学”,主张“仁”即“爱人”,意指要尊重人,以礼待人。孟子将“仁”进一步落实到执政上,提出了“仁政”理论。到了汉代,董仲舒将人与天、地同样看作“万物之本”。从先秦以来讲述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本”,到孙中山提出“治国方略”所依据的原理,即“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不足食胡以养民?不养民胡以立国?”(孙中山,2016a:408),这两千多年来“人本”“民本”为“民生”提供了根本的依据。“养民”即为民生,即要将“人本”“民本”落实到“民生”上。

不论是在人与神的关系上,还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本”都为“民本”和“民生”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论证。“民本”是在民与君、民与国的关系上,上承“人本”,下为“民生”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论证。就此而言,“人本—民本—民生”就形成了层层递进、完整系统、意涵深邃的中国式人权理论范式。就其历史积淀的丰富性和深刻性而言,这是西方人权概念所依据的“自然人”概念和“天赋人权”理论难以比拟的。

尤其是在马歇尔所说的社会权利维度上,民生概念不仅包含了人权的基本含义,而且在若干重要方面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在权利与社会的关系上,中国文化更重视从社会生活意义上定义权利。生活是本源,有生活才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因此,在中国,“人权”首先是社会概念,然后才表现为法律概念。诚然,“法学理论界习惯以权利的视角来认识人权”(李步云、陈佑武,2007)。从权利角度来界定人权概念确有其合理性,这是因为近代以来的人权理论正是以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但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所产生的根源不在自身,我们还必须追寻权利背后的社会原因。而且,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三者具有递进关系,有人身权利作为基础,才有后两个权利;有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才有保障;而社会权利则是前两者的展开和实现。

由于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不同,西方文化注重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表达“人权”,亚里士多德(2009:6)甚至把人看作“政治动物”。而中国文化则注重从社会角度表达人权,把人看作社会的、生活的主体,因而更强调“民生”。中国人并非没有权利意识,也决不是晚于西方形成权利意识,只不过其用于表达的词语和概念有所不同。中国古代没有“社会”一词,“群”就是“社会”,社会概念就是“群”的概念,因而群学是用“民生”来表达“人权”的。同样,在西方文化中,个人权利和自由被摆在第一位,甚至被渲染为具有绝对的意义,因而西方文化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而群学认为个人是群(社会)的一分子,没有社会这个大群,个人权利无从谈起。荀子曰“人之生,不能无群”(方勇、李波译注,2011:142),因而他把群(社会)置于首位,并主张政府必须在保障人权方面担负重要责任。

在马歇尔的人权三维度上,群学都有相关的深刻论述。在人身权利一维,群学主张人“最为天下贵”(方勇、李波译注,2011:127),人的权利是必须保障的。在政治权利一维,群学主张“明分使群”(方勇、李波译注,2011:138)、隆礼重法,“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方勇、李波译注,2011:242)。在社会权利一维,“民生”概念更是包含了丰富的社会生活意义上的人权内涵。民生不仅要“厚生”,还要“养民”,《尚书》中还有“保民”“安民”“养民”(即富民)的说法(李民、王健,2004:260、37、26),都从不同角度表达了“民生”的人权内涵。《墨子》提倡“兼爱”“尚同”(方勇译注,2011:151、100),伸张普通大众的民生诉求。《荀子》中强调“爱民”“如保赤子”,提出了“兴孝弟,收孤寡,补贫穷”等社会救助主张,指出“如是,则庶人安政矣”,总结出“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这样的规律性道理,即行王道的君主使百姓富裕,行霸道的君主使知识分子富裕,勉强生存的国家使官吏富裕,必亡的国家只富国君的箱子和府库(方勇、李波译注,2011:118-119)。上述思想反映到《礼记》中,则形成了“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构想:“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杨天宇,2004:265)。这是着重从民生角度定义“大同社会”。

马歇尔还基于英国的社会历史背景分析了人权的演进过程,认为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出现在18世纪,与之对应的机构主要是法院;政治权利主要出现在19世纪,与之对应的机构主要是国会和地方议会;社会权利主要发展于20世纪,与之紧密联系的主要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这样,上述人权三个维度也就是权利的三个发展阶段(马歇尔,2008a:13)。马歇尔将社会学的社会变迁视角引入人权理论,在人权研究中为社会学开辟出广阔领域,也为人权理论的中西比较研究拓展出社会史层面。但是,诚如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指出的那样,“马歇尔所关注的对象仅仅是英国”,而且“马歇尔的观点在许多方面都已经过时了”(吉登斯,2008:223、235)。安东尼·M·里斯(Anthony M. Rees)也指出:“对马歇尔持续不断的一个批评是,他的公民身份研究太过于以英国为中心(或者更精确地说是以盎格鲁为中心的)……当把它运用到其他国家时却是误导的”(里斯,2008:208)。马歇尔的人权发展三阶段论不具普遍性,当然就更加不可能完全适合于解释中国历史。在先秦时期,中国早就有法律审判机构。得益于孔子在世界上首创“有教无类”,中国社会打破了贵族对于教育的垄断权,发展了平民教育,早在先秦时期便出现了极具影响力的大多为平民知识分子的“士人阶层”,他们积极参与政治决策,形成了“贤能政治”。到了西汉,中国已经出现了“士人政府”,宋代形成了“士人社会”(钱穆,2012:207),产生了自己的反映和代表民意的制度体系。可见,中英之间有着极为不同的法律和政治史。本文只讨论中国民生保障对于人权的理论意义,不涉及复杂的中英法律和制度史的比较研究,故只从社会权利一维切入讨论民生保障。

中国不仅在历史上早就形成了内涵丰富的民生概念,而且创建了多方面的民生保障制度,从实践上充实了人权保障的内涵。从尧舜时期到夏商周三代,我们的祖先便逐渐形成了一套从观念到行为、再到制度和法律的完整的民生保障体系。例如,当时已有较为完备的养老制度。《礼记·王制》记载:“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杨天宇,2004:165)。古代中国对不同年龄的老人有明确的衣食、肉类供应,亦有照料和侍奉的相关规定。到周文王时,不光是老人,其他年龄段的孤弱者也受到了照护。《墨子》一书中说:“老而无子者,有所得终其寿;连独无兄弟者,有所杂于生人之间;少失其父母者,有所放依而长”(方勇译注,2011:130)。到了汉代,敬老养老不仅外化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呈现为社会体制,而且孝伦理已经成为国家普遍的社会制度,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汉家“以孝治天下”有了法制保障(景天魁,2018a)。《汉书》记载,汉初高祖刘邦立三老诏,汉文帝元年专门下诏尊养老人,规定了具体措施:“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疋(笔者注: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笔者注:粥)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班固,1962:113)。“文景之治”何以成为盛世?这是因为当时对民生的重视促进了社会有序、安定、和谐。汉成帝对鳏寡孤独实行优抚,在赐予钱物的同时还明令免其税赋徭役,这更“带有治本意义”(臧知非,2002)。到唐代以后,中国的养老制度已扩展到包括孝道教育、社会伦理、人才培养、官吏选拔在内完整的制度体系,这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全面的养老制度体系,其先进性是无与伦比的。由此可见,不只是西方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方面的实践,其实中国古代也有,而且在有些方面还较为先进。尤其到了宋代,中国的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救助制度已经相当发达(张文,2014)。同样,不只是西方有社会工作,其实中国古代也有“社会工作”,不过名称可能叫义学、义仓、义诊、义演、义卖、义赈。“义”更加凸显了“社会工作”的伦理意涵和社会实质。

到了近代,孙中山对民生概念的界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使“民生”呈现为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重要概念,包括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广泛的人权。在民生思想史上,孙中山对“民生”给出了一个准确的定义:“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孙中山,2016b:147)。他又说:“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就是经济的中心和种种历史活动的中心”(孙中山,2016b:161)。这样的民生概念不论在内涵的丰富性还是思想的深邃性上,跟西方近代的人权概念相比毫不逊色,也比抽象的“生而平等”“个人自由”等说法要具体、明确得多。

(三)民生概念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人权概念的科学性

西方近代的人权概念偏重于从自然人出发,这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人权的社会条件,因而这一权力诉求往往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实现,这反映了西方人权的抽象性。西方所谓“人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是出于自然人假设,而从自然人出发,人权的概念只能是抽象的。实际上,人权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条件、社会境遇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人权应该是具体权利。

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理论的主要贡献之一是以人权的具体性消融人权的抽象性,达到抽象权利与具体权利的统一。那么,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人权概念的科学性何以达成?一个概念的科学性不在于纠结如何下定义,而在于找到使之具有科学性的理论基础。在近代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人权概念的时候,他们还找不到足以与强大的神权和封建特权相抗衡的科学理论,只好祭出“天赋人权”“自然法”等理念,声称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原本就有一个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人权是天生具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用于对抗神权和封建特权,这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但其也与“君权神授”一样缺少客观依据,缺乏科学论证。作为自然人,每人都有一副肠胃,人人都要吃饭,看上去是“生而平等”的,可是为什么有些人有饭吃,有些人没有饭吃;有些人吃得好,有些人吃得差?这就难以用“自然权利”来解释。“自然权利”这种相对抽象的假设在一定程度上亦缺乏历史依据。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对人权的来源和基础作出了科学论证。人权既不是“神授”的,也不是“天赋”的,而是人类自己创造出来的。人为什么需要以及怎样创造了人权?生存的“保障”也好,“福利”也好,“幸福”也好,如果只是少数人享有,那么就要以多数人的付出作为保障;如果是部分人享有,就要用另一部分人的付出作为保障;如果是“人民幸福”,就必须用人民大众自己的付出作为保障。那么,人民大众的付出是什么?其保障能力从何而来?只能是依靠人民自己的劳动,用劳动来创造“保障”条件、“福利”资源和“幸福”源泉,而不能靠上帝,不能靠天上掉馅饼。所以,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讲人权,根本上是要强调劳动权。人权的普遍性来自劳动的普遍性:每个人都要劳动;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从事劳动、创造价值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权利。马克思主义从劳动权生发出平等权——每个人在通过劳动创造价值的意义上都是平等的;从劳动权生发出自由权——每个人都享有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价值的自由。在马克思主义这里,“平等”“自由”都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劳动权来保障的;“福利”“幸福”也都不是虚妄的,而是由劳动来提供实实在在保障的。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使原本具有一定科学性的民生概念进一步科学化了。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解决了“劳动—社会—人”的关系(景天魁,2018b:219)。社会之所以形成,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劳动。从根源上说,因为从事劳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超出了动物界的自然关系,成为社会关系,而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2009:505)。这样才有人们的社会生活,才有“人权”。“劳动本身—劳动过程—现实社会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全部的社会生活—社会总体”这五个逐级上升的逻辑过程,也就是从劳动到社会总体的历史演进过程(景天魁,2018c:178-179)。

劳动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劳动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创造使人成为人的生活条件。人生活在自然界,但那已经是“人化自然”,是被人改造了的自然,人的生活所接触的周围世界——房屋、道路、衣食、各类用品等越来越多地打上了人的劳动印记,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是人的劳动产物。由此,人才能获得作为人的尊严和幸福。民生与劳动权在本质上的联系奠定了民生与人权共同的理论基础。以劳动权为基础的人权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最佳结合点,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最大特色。坚持和发扬这一特色的人权观,是中国的底气和优势——我们有世界上最勤劳智慧的劳动大军,这是中国必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动力源泉和坚实基础。

二、民生保障制度凸显了人权保障的中国特色

中国民生保障在制度层面彰显了中国特色,其理论意义在于:消弭了西方人权理论的内在对立,实现了全面权利与首要权利、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普遍权利与特殊权利、理想权利与现实权利的统一,使人权理论达到了新境界。

(一)全面权利与首要权利的统一

人权当然是人的权利,但并非人的所有权利都可以被“人权”这一个概念囊括,那样的“人权”概念就过于泛化了。特别是在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的情况下,面面俱到地展开各项人权保障难免会流于空谈。人权保障能够切实进行的关键是确定重点。不论从权利的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首要人权。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首要人权的地位,这在政策上是一个选择问题,在实践上表现为工作重点问题,而对于人权理论的意义更加非同一般。

如果把人的基本权利分为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和自由权等四种权利,那么前面每一种权利是后面每一种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后面每一种权利是在前面每一种权利基础上的发展(杨庚,1994)。如果连生存权都没有,何谈发展?如果不能生存和发展,哪里有平等?如果连平等地做人、人与人平等相待都做不到,何谈自由?因此,即便就简单的概念序列关系而言,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是首要人权。马克思、恩格斯(1965:31)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在生存权和发展权没有得到足够保障之前,广大劳动群众就没有资金和余力参与政治民主,所谓知情权、参与权就只能落到少数人手里,甚至所谓一人一票的选举权也不过流于形式,不会有多大实际意义。尤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突出的优先性。

重视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贯通中国文化古今的传统。中华民族之所以生生不息、绵延繁盛,与其在民生保障中重视生存权和发展权有直接关系。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这一优秀传统,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发展促人权,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从而使人权概念内涵有了质的飞跃。

经过优先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不懈奋斗,中国人民实现了翻身解放、历史性地解决了温饱问题,进而在全面小康的基础上迈向共同富裕。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史上,中国创造了在最短时间内、最大人口规模下,最全面地改善人权状况、最大幅度提升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水平的伟大奇迹,主要表现在消除贫困、保障健康权等方面。消除贫困是中国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中国持续开展以农村扶贫开发为中心的减贫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汇聚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打响脱贫攻坚战。到2020年底,中国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习近平,2023:429)。据世界银行测算,按照人均每天支出1.9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过去40年间中国共减少贫困人口8.5亿多人,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这一减贫成就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最显著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

人民的健康权既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中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在1949年只有35岁(新华社,2019),到2021年迅速提高到78.2岁(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2022),人的生命健康权得到高水平保障。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的健康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中国到2017年已经提前达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所确定的指标要求,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同时,妇女儿童生命健康权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二)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

西方人权理论将个人权利置于核心地位。调和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是极为困难的(马歇尔,2008b:86)。中国的群己关系承认个体,但不孤立个体;承认个人权利,但不与集体权利相对立。在群学中,一方面合群是个体性的,关乎个人修身的导向和原则;另一方面,合群也是社会性的,是对于社会整体秩序的构建和规范。个人通过修身、学习和交友更好地承担家庭角色,更顺当地融入社会,从而实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

个人与社会、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关系表现为完整的序列,其中家庭居于枢纽地位。个人首先是家庭的成员,并且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与家族、乡里相交往,然后才是国家的一分子。而“国之本在家”(杨伯峻译注,2010:153),中国社会传统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家国同构、家国一体。这样,人与人之间、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之间就不仅是契约关系,还有人伦关系、道义关系、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关系,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通过多重的关系和机制实现了多重统一。这就有了“保家卫国”的理念,就有了个人荣誉与“为国争光”的统一,就有了“小河有水大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利益攸关、荣辱与共的家国意识,就有了“国家好、个人才会好”的家国情怀。

在这个统一关系的序列中,经由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可以实现从个人到小群、从小群到大群,一直到“合天下为群”(蔡元培,1997:394)。从个人到群、再到天下的过程是连续的、环环相扣的,这样就消弭了个人与社会、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对立。在这个关系序列中,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二者的关系也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人际尤其是代际之间除了平等关系还有恩报观念,除了个人自由还有责任义务。由此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孝道这一古老的传统能够延续到现代。这是因为这一传统与个人自由、代际平等并不冲突,而是相容的。那为什么在现代中国很多老人愿意选择居家养老?这是因为在民生问题上,人们不仅需要契约关系,而且更需要亦更喜欢亲情关系和道义关系。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背后所包含的文化差异和文明特性难以仅仅用经济原因或其他单一因素来解释。

(三)普遍权利与特殊权利的统一

西方近代人权理论以“人人生而平等”为假设前提,可实际的情况是人们的生存条件和发展机会并不是平等的。如果让穷人与富人均等地享有某个同样的条件,例如给每个社会成员发放相同的生活补贴,穷人可能解决不了问题,富人可能用不着而将补贴转化为储蓄,那就既不能促进社会消费,也无助于消除不平等,甚至会加剧不平等。如果让弱者与强者享有同等的自由,例如在市场上自由竞争,那弱者就可能更不自由,甚至丧失自由。只有优先保障穷人和弱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的不平等、不自由的状况才能有所改变,个人的平等权、自由权才能普遍得到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普遍权利与特殊权利的统一。

中国古人讲“大同社会”,就没有脱离社会条件、抽象地讲人人平等和自由,而是首先“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杨天宇,2004:265)。也就是说,优先保障弱者和穷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然后才能普遍地实现“大同”。这在历代的社会治理中形成了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例如,中国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有力推动了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又如,中国政府多次修订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现补贴制度全覆盖,积极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民生保障的重要方面。中国已经建成了包括养老和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在内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特点是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多层次。随着经济实力的日益雄厚,中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大幅提高了世界社保覆盖率。中国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全面发力,全方位改善人民生活。

(四)理想权利与现实权利的统一

生存权人人所需,发展权人人所欲。如果没有实现条件,理想权利可能是虚幻的。优先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才能实现理想权利与现实权利的统一。

中国民生保障重在强调人权的实现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各项基本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原则,促进人权事业发展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保障制度得到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共产党明确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执政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发展战略,中国政府每五年制定一个国家发展计划,对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作出安排。目前,中国已经连续制定了十四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涵盖脱贫攻坚、教育、健康、就业、社会保障、民主法治建设、反腐败斗争等,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利的诸多内容。这些举措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理想权利被一步一步地转化为实际权利。

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让人民享有良好教育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教育是实现理想权利与现实权利统一的重要保障。1949年中国的文盲率是80%,小学入学率是20%。中国共产党把发展教育作为执政为民的重中之重,千方百计大兴教育,到2005年底,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小学入学率达到99%,国民受教育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到2020年,中国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91.2%,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由大众化阶段迈向普及化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

中国老百姓深知,“自由”“平等”的空头支票不能当饭吃,只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真正实现了,自由权和平等权才能由理想权利变成现实权利。当农村老人们有了医疗保险,有了病可以自主就医而不必看别人的脸色时,尊严感油然而生。曾几何时,中国穷困百姓糠菜半年粮,能吃饱饭就是享受;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正式宣告结束长达近40年的“票证经济”,老百姓再也不用为缺少粮票发愁了,喜悦感溢于言表;到现在,中国普通人家都不仅能吃饱,还能吃好,“天天都像过年一样”,满足感油然而生。普通的工人、农民以及少数民族群众就可以当选全国和各级人大代表,无需像西方“议员”那样要有多少资产,也能参与议定国家大事,自豪感自不待言。从前还住在穷乡僻壤的茅草房或者城市棚户区里的人们,如今搬进了政府提供的漂亮楼房,获得感自是满满。原来孩子们上学要爬山越岭,路上甚至溜铁索、攀天梯,现在住进温暖的校舍,吃上花样翻新的营养餐,怎能不有十足的幸福感?中国没有枪支暴力、没有种族歧视,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很高,已成为世界上犯罪率最低、安全感最高的国家之一。脱离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空谈自由人权毫无实际意义。遗憾的是,中国人民对人权改善的亲身感受是那些不了解中国的“人权教师爷”根本不懂的。

综上所述,从制度和政策层次可以看到,中国民生保障更为贴近社会生活,因而更为具体和务实,至少在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减贫共富、全过程人民民主、改善人民生活等诸多方面比有些国家做得更好。西方人权理论存在全面与首要、个人与集体、普遍与特殊、理想与现实等几方面的内在矛盾,这不仅导致西方理论界长期争论不断,而且导致种族歧视、枪支暴力、滥杀无辜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痼疾。同样,西方人权理论容易被滥用,被当作意识形态工具而武器化、“双标化”,被用于达到与人权本身相悖的政治目的。当然,这些问题不仅与西方人权理论内在的缺陷有关,更有复杂得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原因,但这超出了本文的论述范围,故而暂不论及。

三、中国民生建设开创了人权理论新范式

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开辟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生动而丰富的中国人权建设实践不仅发展了人权概念,优化了人权保障政策和制度,还进一步上升为理论,形成了人权理论新范式,从而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彰显了人权文明的多样性,证实了人权理论的多元性,否定了发达国家在人权理论上发言和解释的垄断地位。

中国人权理论新范式是中国共产党和14亿多中国人民长期奋斗、不懈探索的结果。从根本上说,该范式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需要为标准,实事求是,尊重实践,解放思想,勇于创新。这一创新过程还在不断拓展,理论新范式也必将在中国未来的人权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其精华是以人为中心,即总是围绕着人,以人为本位,主张“人,最为天下贵”。中国共产党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成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既继承了“人本—民本—民生”的优秀思想传统,又将其升华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观高度,从而创造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论。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权思想之本。这一理论以其深厚的历史根基和逻辑决定了“以人民为中心”不停留在一般宣示上,而能体现为执政理念,落实为方针政策,贯彻于具体实践,表现为中国人权状况改善和进步的生动事实,显示出强大的说服力和感召力。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在政治层面表现为奉行人民至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经济层面表现为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各项制度,保障公民财产权等基本经济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公民经济权利保障法治化;在社会层面表现为把增进人民福祉、迈向共同富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历史观层面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中国式人权意涵层层丰富而具体,不仅在理论上更为深刻,而且更有实践性,更适合中国实际,更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中西比较的角度来看,西方人权理论在人权与神权的关系上是以神为中心,近代以来则是以资本的权力为中心;而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不仅具有丰厚的历史积淀,而且具有现实发展的创新性和实效性。

(二)体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统一

中国的人权理论新范式不仅理念先进,而且还将理念外化为组织和制度保证。人权理念有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又有可靠的制度保证,就可以形成强大的体制优势,确保实现抽象人权与具体人权的统一、理想人权与现实人权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为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性质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有社会主义制度;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可靠地保障全体人民的权益;而发展好人权事业,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又能够更好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保障人权的高度一致性既是中国人权理论创新的强大动力,也是中国人权理论新范式的重要特色。

这一强大的政治优势保证和延续了家国一体传统,形成了民族平等、多元一体格局,促进了社会与国家协同、阶层利益协调的和谐局面,巩固了“事在四方,要在中央”的举国体制。上述政治优势和举国体制保证了中国不可能像有的国家那样让金融资本左右利益格局、被军工集团挟持政治决策,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前述脱贫攻坚奇迹正是凭借强大的政治优势和举国体制创造出来的。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进行了大规模动员,汇聚众智,集思广益。2014年,党和国家凭借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以强大的号召力和组织力,选派25.5万个工作队,组织300万训练有素的干部进驻贫困村,兑现了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恰蒂尼,2022)。

在诸如西部开发中的全国性对口帮扶、产业布局调整中的向中西部倾斜、各级教育的城乡均衡发展、地震和洪旱灾害防治等方面,中国强大的政治优势和举国体制的成效屡屡令世人称羡。孙中山在19世纪末国势衰颓之时,尚且坚信中华民族“必能驾欧洲而上之”(孙中山,2016a:407);今天我们正在日益接近实现民族复兴,就更没有理由不增强对自己国家的信心。

(三)智慧:体现中华文明的精髓要义

大国有“大”的难处,加之大而穷,要解决民生问题就越发难上加难。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几亿中国人陷入衣食不保的困境。中国在解决民生问题时所遇到的难题乃世所罕见。民生问题之难,一是难在能否以及如何实现社会公平;二是难在讲公平能否不损失效率;三是难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一般都是分别建立的,体系本身的差异既有可能有损公平,也有可能妨害效率。这三个问题即使高收入国家都是很难处理的,不乏抓了公平、丢了效率,或者相反的先例。那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是如何找到化解之策的呢?

1.守住底线:化解“公平”之困

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杨伯峻译注,1980:172)。这里的意思是强调公平和平安比财富多寡更为重要。国家当然要富强,人人无不求富裕,但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不能不求公平。贫富是相对而言的,只有公平,才能“无贫”;只有和平,国家才不会倾危。其实,不论中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本质要求都是“均”“平”,即通过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初次分配造成的贫富不均。这项制度若放在欧美发达国家,那是比较好办的,这些国家已经工业化了,国家和民众的资金都较为充裕;而若放在中国,那就困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总共只有679亿元人民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119元人民币(国家统计局综合司,2019)。在这样的状况下,谁来“保障”?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总量虽有较快增长,但人均水平仍很低。对社会保障制度来说,不仅个人缴费能力太弱,而且由于人口总量太大,国家财政也承担不起。这就意味着中国不能照搬发达国家那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等待人均收入提高到相当的水平再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那就无法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如果要实行社会保障,那么个人缴不起费,财政掏不出钱,难以起步。这个困局如何化解?

荀子指出,“兼足天下之道在名分”,要“明分职,序事业”(方勇、李波译注,2011:146、199)。这就是说,解决问题要善于“分”,分为不同人群、不同情况,有先后顺序地加以解决。既然不能普遍地人人均等地解决问题,那就先解决城乡居民最迫切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守住底线就是中国自古的化解之道。首先是让人民群众有饭吃,学生有学上,病人能就医,这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钱多钱少,只决定保障水平,不是决定是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理由——社会保障制度是有胜于无的。中国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初建时尽管标准很低,不被看好,但这向贫困群众传递了“政府尽心”的信号,群众也就心定了。以后随着经济发展,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呈现“先有后好”的趋势。中国的这一成功实践突破了西方社会福利理论的“普遍主义”,但这也不是在实行所谓的“特殊主义”。中国优先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举措虽然只让衣食无着的贫困群体受惠,但缩小了整个社会不平等的差距,其实际结果是兜住了公平的“底线”,这超出了人们的预料。这虽然不是“一般公平”,但却扎扎实实地改善了社会的公平状况。这样一种与马歇尔所津津乐道的英国福利制度大相径庭的、看似不起眼的“底线公平”,反而突破了“高大上”的福利国家难以逾越的“普遍”与“特殊”的界限,超越了西方福利理论难以克服的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立。

最低生活保障和九年义务教育是各级财政出资,而养老和医疗只靠财政就承担不起了。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危机促使我们“急中生智”,创造出一个合理共担办法——中央财政出10元,地方财政出10元,农民自己出10元,以每人每年30元的筹资标准,低门槛地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筹资标准起步很低,但却解决了多少年一筹莫展的广大农村缺医少药的难题。而且,参保农民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保,主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想多缴可以多缴,想退出可以退出,这不同于西方社会保障的“刚性”机制,而是植入了“柔性”机制。这种制度设计并不符合西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谓的“规范”,却既保障了农民群众的健康权,又尊重了参保者的自主权,在双重意义上改善了人权。

“政府首责、多方共担”和“低门槛、广覆盖”还体现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等制度建设中,中国以不同的具体形式促进了扶贫、救灾以及社区服务等多项民生事业(胡锦涛,2016:642)。中国在人均收入水平不高的国情下,建立了“以民生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课题组,2001:18-21),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2.福利中道:化解“效率”之困

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必须以发展为第一要务。那么,在此前提下如何提高社会保障的效率,以取得经济发展与福利增进之间的平衡?这是贯穿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建设始终的大问题。国际上常见的情况是政府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把更多资金用于解决民生福利;同时,对经济的投资减少,经济增长放缓。可中国恰恰是在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将GDP增速连年保持在两位数,经济总量曾经一年超过一个发达国家。此后,中国连续加大社会保障投入,也一直是世界上GDP增速最快的国家之一,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长期保持在30%以上。那么,中国是如何做到福利增进与经济发展相平衡的?

中国传统的“圣人之道”强调“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杨天宇,2004:708)。这常守的中道就是协调、均衡、持中、守正。孔子称赞舜有大智慧,就是“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杨天宇,2004:692)。“中道”就是兼顾两端,而不走极端;允执其中,而协调各方;追求均衡,而保持各自优势。中国传统的中道思维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不是二元对立,而是多元包容;不是走极端,而是走“正道”,“中”则“正”,“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杨天宇,2004:691)。“福利中道”就是在处理有关社会福利的各种关系时不能走极端,而是要在经济与福利、劳动与福利、公平与效率之间求得均衡、协调、适当。

坚守福利中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与福利增进之间“允执其中”。既要把福利增进作为经济增长的目的,又不能让福利增进削弱了经济增长。均衡是通过协调达到的,均衡状态的福利才是适当的福利,才是中国特色的福利之道。我们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既是手段,也是目的。中国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了经济增长的世界奇迹。中国从实际出发,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平衡性、可持续性的发展思路,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作为实现和保障发展权的坚实基础。现在的中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民生需求在诸多方面都有了质的提升,民生建设正在朝着更高层次推进。

劳动是发展的最终源泉。中国最宏大的财富是人,最强大的优势是劳动力资源雄厚,最优秀的文化传统是“民生在勤”。由此可以直接推论:最好的制度是能够激励劳动的制度;最理想的效果是劳动与福利的协调,发展与福利的均衡,劳动和福利相互促进,发展与福利相辅相成。坚持和发扬这一特色的人权观是中国的底气和优势,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实基础。

“福利中道”讲的不是福利水平,而是依靠劳动与福利的协调、发展与福利的均衡,广大人民群众才可以得到最有保证的、最可持续的、具有最大合理化的福利。为此,中国努力做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这激发了社会成员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动力。

为保障人民劳动权,中国一直坚持就业优先,把就业看作最大的民生,将促进就业放在保障人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这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务实之策。党的二十大提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不仅使得中国有望避免出现在西方福利国家普遍存在的“福利病”,而且可以促使福利增进与经济增长相得益彰、互惠互补。

3.融通合一:化解“体系”之困

中国地区之间差距很大,不只在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发展水平不可同日而语,就是在同一个省份的内部发展差距都很明显,因此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在起步时就只能很低。中国的城乡差距也很大,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只能“城乡分设”。即便是在城市里,养老保险也分为多种,有公务员的,有事业单位的,有企业职工的,有非职工居民的,有军人的,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的,其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的待遇福利都不一样。这种种的“不一样”就造成了很多不公平。制度“碎片化”带来了新的差距,形成了制度区隔,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也损害了它的效率。西方国家长期解决不了社会保障体系“碎片化”的问题,为此不时爆发冲突事件。中国怎样才能破解呢?

要解决城乡分割、制度分设、资源分散及管理分离等严重的“碎片化”问题,从根本上说要靠缩小乃至消除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常理。但是,缩小乃至消除这些差距只能是长期的历史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只能在承认这些差距的前提下寻求解决之道,中国智慧可提供一些思路。包容差异、和而不同、多元一体、融通合一既是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逻辑,也是中国式的思维逻辑。将这样的思维运用于化解“碎片化”体系之困,正可以大展其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整体协调、合理分担。实施强而有效的财政制度安排,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西部地区民生问题的补助比率更高一些;东部地区的民生项目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财政实力强的省市由地方财政自己承担,形成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整体布局。东部地区财政通过产业帮扶等形式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推动中西部地区民生改善。这种制度安排只有依靠强大的举国体制才能有效实施,使得地区和城乡差距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别能够通过转移支付缩小,通过各级各方合理分担实现整体协调。

二是积极转化、主动作为。差距的存在既是问题,也是机遇。可以通过“对口帮扶”、产业转移将“输血”转化为“造血”,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大力推进西部产业发展。尤其是充分利用光、风、水能等丰富自然资源,发展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激发地区内生活力,提高区域民生财政自给保障能力。从而将劣势转化为优势,将阻力转化为动力,将斥力转化为合力,消弭“碎片化”“差异并存”的多元体系的张力之困。

三是多层整合、融通合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特色不是单一化,而是多层次、多支柱、多主体、多机制。在多元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制度体系、服务体系、资金体系、管理体系、情感体系容易形成合力,并逐步实现融通合一。

四是总体布局、稳步实施。解决民生问题不能被动应付,也不能急躁冒进,更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有总体战略、长远规划,还要分步骤地有序推进,力争年年都有新进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不断有所改善。只要人民群众看到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在不断缩小,以往多年来那种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遏制和逆转,公平度在提升,他们的心态就会趋于平和,对仍然存在的差距的容忍度就会增强,社会就会稳定,社会预期就会继续向好,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会不断增强。

中国开创的人权理论新范式源于中国悠远的历史,植根于中国丰富的实践,体现了中国人民卓越的智慧,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亿万人民自主创新的伟大成果,也是对世界人权理论的杰出贡献。

四、结语:“民生”与“人权”相融通的理论意义

本文采取中西社会学对话和会通的方式,从民生概念、民生保障制度和民生建设实践这三个层面,阐述了中国式人权道路的内涵。在概念层面,中国的民生概念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确证了人权概念起源的多元性,拓展了人权概念的社会生活意义,增强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人权概念的科学性。在制度层面,中国的民生保障制度突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点,实现了全面权利与首要权利、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普遍权利与特殊权利、理想权利与现实权利的统一。在实践层面,中国民生建设实践开创了人权理论新范式,其主要特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具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统一的体制优势,彰显化解公平之困、效率之困和体系之困的中华智慧。由此可见,中国的民生事业为世界人权事业做出了震古烁今的贡献。

不同的文明是交流互鉴的,各种理论是可以会通的,“民生”与“人权”在每一层意义上都是相融通的——人权概念因与民生概念相融通而达到新的境界,民生概念因与人权概念相融通而彰显人类普遍意义;人权保障因与民生保障相融通而突出重点,民生保障因与人权保障相融通而扩展世界影响;人权建设因与民生建设相融通而更切合人的生活实际,民生建设因与人权建设相融通而更加关乎人类共同命运。

“民生”与“人权”相融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学建设具有启发意义。自西学东渐以来,徐光启、张之洞等先进知识分子就倡导中西会通;自西方社会学传入中国以来,几代社会学人致力于实现社会学“中国化”;尤其是自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而“民生”与“人权”在概念理念、制度和政策以及理论范式上的全面会通,必将成为中西会通的成功案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学提供宝贵启示:民生概念是可以古今贯通的,民生与人权是可以中西会通的;以古今贯通为基础,才能成功地实现中西会通。我们认为,由古今贯通、中西会通总合而成的融通道路应该是创建中国特色社会学的成功之路。